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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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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口头合作无书面协议,北京XX助力当事人追回合作款项

  一、案件简介

  (一)合作背景与事实经过

  原告王XX长期从事货物采购配送相关业务,被告赵XX系北京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受益所有人。XX公司与XXX科学院存在稳定的供货合同关系,负责向后者供应蔬菜等货品并结算款项。

  XXXX年X月,王XX与赵XX通过口头方式达成合作意向,约定由王XX按照二被告的要求,负责向XXX科学院提供指定货物,二被告向王XX结算合作款项,结算范围包括成本货款、报价计提利润及送货金额计提利润三部分。合作达成后,王XX依约履行了货物采购及配送义务,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合作细节、核对账目及支付款项。

  经王XX统计,截至合作阶段性收尾,其应分得的结算款总计XXX元。赵XX通过微信分四次向王XX支付款项共计X万元,剩余XXX元经王XX多次催要,二被告始终拖延未付,双方就款项支付事宜协商无果,王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XX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求与被告抗辩

  1.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X公司、赵XX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合作款项XXX元;(2)判令二被告以XXX元为基数,支付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2.被告答辩意见

  (1)XX公司辩称,本案应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原告诉称的合作关系,王XX未就双方存在买卖关系、送货数量及结算款金额等核心事实充分举证,对其主张的欠款金额不予认可;若认定为合伙关系,双方未进行正式合伙结算,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利润及分配金额。(2)赵XX辩称,其行为系代表XX公司的职务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其余答辩意见与XX公司一致。

  (三)核心争议焦点

  王XX与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合作关系/买卖合同关系);

  欠款金额XXX元是否有充分事实依据;

  赵XX是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二、办案过程

  (一)案件研判与策略制定

  霍新丹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矛盾,针对“无书面协议、证据多为电子数据、被告否认关键事实”的案件特点,制定了“锁定法律关系、夯实证据链条、聚焦核心诉求”的维权策略:

  通过分析双方沟通内容及履行方式,明确本案并非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基于口头约定形成的合作关系——王XX不仅提供货物,还参与利润分配(含报价计提、送货金额计提利润),符合合作关系“共同出资、共享利润”的核心特征,这一定性成为后续维权的基础。

  鉴于双方无书面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账目表格、付款凭证等电子数据成为关键证据。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整理与赵XX的微信聊天记录,重点提取涉及合作模式、账目核对、付款承诺的内容;梳理赵XX的转账记录,佐证部分款项已支付的事实;完善账目明细表格,清晰列明成本、利润计算依据,弥补无书面结算协议的短板。

  预判到被告可能以“无书面协议”“未正式结算”“赵XX系职务行为”为由抗辩,律师明确诉讼核心优先级:优先确保XX公司的付款责任成立及欠款金额被确认,针对赵XX的共同付款责任,基于“债务加入”“财产混同”主张进行举证,同时做好法院未支持该部分诉求的预案,避免因次要争议影响核心权益实现。

  (二)证据梳理与体系构建

  为突破“无书面协议”的举证困境,霍新丹律师对证据进行系统化整合,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确保每一项主张都有充分依据支撑:

  核心提交王XX与赵XX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各挣自己该拿的钱”“我跟你挣的都是那一份的钱”等体现利润共享的表述,以及赵XX发送的空白《供货协议》文本(佐证双方就合作事宜的磋商过程);补充案外人胡XX(赵XX认可的采购员)与王XX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报价在进货价基础上加百分之十”“加的部分为合伙人进货价”等内容,进一步印证双方约定的利润分配模式,形成对合作关系的完整证明。

  欠款金额证明证据组:整合王XX发送给赵XX的账目截图、xls表格文件,表格详细列明“日期、送货金额、市场金额、报价金额”及利润分配计算公式,明确结算总额为XXX元;结合赵XX分四次支付X万元的微信转账记录,形成“总金额-已支付金额=未支付金额”的完整逻辑链;补充王XX催款时赵XX的回复(“账已对完”“这周结了马上把钱给你”),佐证赵XX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

  提交XX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赵XX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结合赵XX以个人微信向王XX支付款项、直接与王XX沟通合作细节的事实,为“债务加入”“财产混同”的主张提供初步依据,即便最终未获支持,也强化了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付款责任。

  (三)庭审博弈与逻辑阐释

  庭审中,霍新丹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焦点,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展开重点辩论,有力回应被告抗辩:

  律师明确指出,买卖合同的核心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而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利润分配模式(成本+双重利润计提),赵XX的微信表述也多次体现“共享利润”的合意,完全符合合作关系的法律特征,而非单纯的买卖关系。被告关于“买卖合同关系”的抗辩与事实不符,不应被采信。

  针对被告“未正式结算、金额不认可”的抗辩,律师强调,王XX已将详细账目表格发送给赵XX,赵XX在收到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在催款时明确表示“账已对完”“尽快付款”,该行为应视为对账目金额的认可;结合赵XX已支付X万元的事实,进一步印证欠款金额XXX元的真实性。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上述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针对赵XX“职务行为、非适格被告”的抗辩,律师主张,赵XX作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既以个人名义与王XX达成合作,又以个人微信支付款项,且未明确区分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存在债务加入的表象;同时,原告主张二被告存在财产混同,但考虑到XX公司非一人公司,相关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故在庭审中重点聚焦XX公司的付款责任,确保核心诉求不受影响。

  三、办案结果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信霍新丹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于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京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

  被告北京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王XX款项XXX元及利息损失;

  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XXX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可直接支付原告)。

  法院认为,王XX与XX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账目表格、付款记录及各方庭审陈述,王XX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具有证据优势,赵XX作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未对账目金额提出异议且承诺付款,故对欠款金额XXX元予以确认。关于资金占用费,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且交易过程粗糙无书面协议,王XX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仅支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关于赵XX的责任,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债务加入或财产混同,故未支持其共同付款的诉求。

  该判决的核心意义在于,在无书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成功锁定了XX公司的付款责任及欠款金额,帮助王XX追回了核心权益XXX元及相应利息,破解了“口头协议维权难”的困境。


  • 2024-12-18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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