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新丹律师成功案例: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助力债权人向股东追回健身费及利息
一、案件简介
(一)债权基础与公司注销事实
原告陈XX于XXXX年X月与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会籍合同》,办理2年3个月健身卡,支付费用XXX元。同年X月,XX公司通知闭店并提出转店补偿方案,陈XX不予接受,因未使用健身服务,要求退费未果。
XXXX年X月XX日,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XXXX)京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XX公司退还陈XX健身费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公告费XX元。该判决于XXXX年X月XX日生效。
然而,XX公司在诉讼期间以“无债权债务”为由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股东徐X(持股76%)与李XX(持股24%)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不存在未了结诉讼等情形,否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法律责任。陈XX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XX公司已注销,无法实现债权,遂委托北京XX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徐XX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被告抗辩意见
被告徐XX辩称:XXX公司因疫情亏损、商场不减免房租被迫闭店,已为500余名会员协商转店事宜,并非逃避债务;2.其个人无偿还能力,希望协商转店解决方案;XXX公司有两名股东,原告仅起诉其一人存在异议;4.注销手续由代办公司办理,签名系代签,其以为公司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
(三)核心争议焦点
XX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徐XX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徐XX主张“仅起诉其一股东”“代办注销、签名代签”能否免除责任;
原告仅起诉徐XX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办案过程
(一)案件研判与策略制定
霍新丹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法律关系,制定“锁定违法注销事实、援引清算责任条款、反驳免责抗辩”的维权策略:
核心依据锁定:援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且承诺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承担清偿责任;
证据收集重点:整理生效判决书、公司注销登记资料、《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证实债权合法有效、XX公司违法注销及股东承诺事实;
抗辩应对预案:针对徐XX提出的“股东人数”“代办注销”“无偿还能力”等抗辩,提前准备法律依据,明确股东连带责任、代办行为不能免除股东责任等核心观点。
(二)证据梳理与体系构建
律师指导当事人构建完整证据链,确保诉求有充分事实支撑:
提交《会籍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生效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证实陈XX对XX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提交XX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证实XX公司在未清偿债务、仍处于诉讼期间的情况下,以虚假承诺办理简易注销,属于违法注销;
提交XX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实徐XX系持股76%的股东,属于清算义务人,其在承诺书上签字(或授权签字),应依承诺对债务承担责任。
(三)庭审博弈与逻辑阐释
庭审中,霍新丹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展开辩论,有力回应被告抗辩:
违法注销事实认定:明确XX公司在生效判决未履行、仍存在未了结诉讼的情况下,以“无债权债务”为由办理简易注销,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提交的承诺书构成虚假承诺;
股东责任成立论证: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主张徐XX作为股东,既未履行清算义务,又作出债务承担承诺,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抗辩逐一反驳:
针对“仅起诉其一股东”: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起诉部分股东,徐XX承担责任后可向另一股东追偿;
针对“代办注销、签名代签”:强调注销公司系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代办行为及代签系股东授权所致,不能对抗债权人,股东仍需承担对外责任;
针对“无偿还能力”:指出偿还能力不影响责任成立,不能作为免除清偿义务的理由,法院应依法支持债权主张。
三、办案结果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霍新丹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徐XX对(XXXX)京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北京XX有限公司对原告陈XX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XX负担。
法院认为,徐XX作为XX公司股东,系法定清算义务人,XX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且股东提交虚假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徐XX的各项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该判决的核心意义在于,明确了公司股东违法注销的法律责任,成功帮助陈XX突破“公司注销后债权无法实现”的困境,锁定了股东作为责任承担主体,为债权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