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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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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债权转让+债务加入双重保障,北京霍新XX助力当事人追回货款及律师费

  一、案件简介

  (一)交易背景与债权形成

  原告王XX系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之子。XXXX年XX月XX日起,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XX公司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微信群聊发送订货单的方式向XX公司订购蔬菜,双方约定每七日进行一次对账。

  合作期间,XX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XX公司却未及时支付货款。XXXX年X月X日,XX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发送对账表,明确未回款金额为XXX元,另有XXX元货款存在争议,XX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

  (二)债权转让与债务加入

  XXXX年X月X日,XX公司与王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XX公司享有的XXX元货款债权(扣除争议部分)及相关违约金、利息、律师费等附属权利全部转让给王XX。XXXX年X月X日,王XX在双方沟通的微信群中告知XX公司债权转让事宜并发送协议副本。

  XXXX年X月XX日,王XX前往XX公司追讨欠款时,被告李XX(XX公司经理)自称公司实际负责人,自愿作出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当场向王XX出具《欠条》。欠条明确约定:李XX对XX公司所欠XXX元货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XXXX年X月XX日前还清;王XX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均由李XX承担。

  (三)原告诉求与被告应诉情况

  1.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XX公司、李XX共同支付货款XXX元;(2)判令李XX支付律师费XXX元;(3)判令二被告以XX元为基数,支付自XX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

  2.被告应诉情况

  (1)XX公司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可欠付XXX元货款,同意通过法院判决执行支付,但主张李XX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2)李X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二、办案过程

  (一)案件研判与策略制定

  霍新丹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特征,制定了“锁定债权合法性、夯实债务加入事实、全面主张合法权益”的核心维权策略:

  确认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对账记录已明确欠款金额,债权转让程序合法,王XX具备合法债权人资格;

  李XX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明确承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及律师费,构成合法有效的债务加入,应与XX公司共同担责;

  基于债权转让协议及欠条约定,同时主张货款、利息及律师费,确保当事人权益最大化,针对XX公司提出的“李XX系职务行为”抗辩,提前准备针对性反驳依据。

  (二)证据梳理与体系构建

  为应对部分被告缺席审理及抗辩主张,霍新丹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整合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

  买卖合同关系证据组:提交微信群聊记录、对账表、工作人员微信沟通记录,证实XX公司向XX公司订货、双方对账确认欠款XXXXX元的事实,夯实债权形成的基础;

  债权转让合法性证据组: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微信群告知记录,证明XX公司已将债权合法转让给王XX,且已履行通知债务人义务,债权转让对XX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加入证据组:核心提交李XX出具的《欠条》,结合王XX的庭审陈述,证实李XX自愿加入债务,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连带责任及律师费承担,形成债务加入的完整证明;

  维权损失证据组: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付款凭证及发票,证实王XX为本案支出律师费XXXXX元,符合欠条约定及相关收费标准,为该项诉求提供事实依据。

  (三)庭审推进与逻辑阐释

  庭审中,霍新丹律师围绕核心诉求,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展开重点陈述,针对性回应XX公司的抗辩:清晰阐述XX公司与XX公司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对账记录已得到XX公司默认,欠款金额明确无争议;债权转让程序符合《民法典》规定,王XX已依法取得债权,有权向二被告主张权利;

  强调李XX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其个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非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XX公司主张“职务行为”无证据支撑,不能否定欠条的法律效力,李XX应按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利息,XX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王XX主张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XXXX年X月XX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律师费,欠条中明确约定由李XX承担,该约定合法有效,且费用已实际发生,应得到支持。

  三、办案结果

  北京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霍新丹律师的代理意见,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XXXX)京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XX货款XXX元;

  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XX逾期付款损失;

  被告李XX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XX律师费XXX元;

  案件受理费XXX元、公告费(按实际票据),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该判决明确了XX公司的付款责任及李XX的连带清偿责任,全额支持了王XX的货款、利息及律师费诉求,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 2025-01-16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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