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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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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债权人代位析产破局“离婚避债”,锁定夫妻共同售房款份额

  一、案件简介

  (一)债权基础事实

  原告王XX系北京XX有限公司经理,与被告罗X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XXXX年X月XX日,经北京市X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就罗XX拖欠的货款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明确罗XX需于XXXX年XX月X日前偿还王XX货款XXXX元,若逾期未履行,需以XXX元为基数,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XXXX年X月XX日,北京市XXX人民法院作出(XXXX)京XXX民特X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因罗X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XX向北京市X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XX年X月XX日,该院作出(XXXX)京XXX执XX号执行裁定,仅执行到位XXXX元,剩余XXXX元货款及相应利息未能实现,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务人身家及“避债”行为

  被告罗XX与被告段X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XXXX年X月X日以XXX万元(首付XX万元、贷款XX万元)购买位于北京市XX的涉案房屋,登记在段XX名下;于XXXX年X月X日以X万元购买车牌号为京XX的轿车一辆,登记在罗XX名下,上述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XXX年X月XX日,罗XX与段XX在XXX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及京XXX车辆均归段XX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段XX承担,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XXXX年X月X日,段XX与案外人王X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XX元网签价出售,但罗XX与段XX在后续诉讼中均认可房屋市场价约XX万元,网签价并非实际成交价格。

  (三)前置维权程序及本案诉求

  王XX发现罗XX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后,于XXXX年X月X日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由将罗XX、段XX诉至XXX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转让条款、确认财产共有并赔偿律师费。XXXX年X月XX日,该院作出(XXXX)苏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支持了王XX的核心诉求,撤销了离婚协议中第三条财产转让内容,确认车辆为双方共有并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XXX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涉案房屋已被出售,售房款全部由段XX持有,而罗XX、段XX作为共有人怠于分割售房款,导致王XX的到期债权仍无法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王XX委托北京XX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提出四项诉讼请求:1.确认罗XX、段XX对涉案房屋售房款各享有50%份额;2.判令段XX支付货款XXX元及相应利息;3.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XXX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办案过程

  (一)案件研判与策略制定

  霍新丹律师接受委托后,首要任务是厘清案件核心矛盾与法律适用难点,精准制定维权策略:

  法律关系定性:明确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区别于此前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核心目的是分割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售房款),为后续执行提供明确依据。需严格区分案由边界,避免诉求超出审理范围。

  核心难点突破:本案关键难点在于涉案房屋已出售给案外人且完成过户,原共有财产转化为售房款,且实际成交价格未明确,同时二被告大概率会缺席审理。律师确定“以生效判决为基础、以共有财产属性为核心、以间接证据佐证售房款合理性”的突破思路。

  诉求筛选与聚焦:分析四项诉讼请求后,律师发现第二项“判令段XX直接支付货款及利息”属于执行阶段诉求,超出代位析产诉讼的审理范围;第四项律师费主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若坚持全部诉求可能导致核心诉求受影响。因此,策略上聚焦第一项核心诉求,即确认售房款50%份额,对其他诉求做好庭审中被驳回的预案,避免分散审理焦点。

  (二)证据收集与体系构建

  为应对二被告缺席审理的可能,霍新丹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梳理证据,构建完整闭环证据链:

  整理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证实王XX对罗XX的债权合法有效且经强制执行未完全受偿,具备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条件。

  提交二被告结婚登记信息、房屋及车辆购买凭证,证明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登记在段XX名下,罗XX依法享有共有份额;同时提交(XXXX)苏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离婚协议中财产转让条款已被撤销,财产共有属性恢复。

  收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记录,证明涉案房屋已出售,共有财产转化为售房款;提交原告与二被告的沟通记录及此前诉讼庭审笔录,证实二被告未对售房款进行分割,罗XX怠于行使共有财产分割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提取此前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庭审笔录,其中二被告认可房屋市场价约XXX万元,结合房屋购买价格、贷款偿还情况等,间接佐证售房款扣除合理支出后存在可分割份额,弥补实际成交价未明确的证据短板。

  (三)庭审应对与逻辑阐释

  本案审理中,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霍新丹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围绕以下核心逻辑展开陈述与举证:

  代位析产的法定条件满足:明确王XX对罗XX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未完全受偿;涉案房屋原属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财产转让条款被撤销后共有属性恢复;房屋出售后转化的售房款仍属共有财产,二被告怠于分割,导致王XX债权无法实现,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的代位析产条件。

  售房款分割的合理性:虽未举证实际成交价格,但二被告此前已认可房屋市场价约XXX万元,结合房屋购买时的XX万元成本、婚后偿还部分贷款的事实,可推断售房款扣除剩余房贷、交易税费等合理支出后,仍有可观剩余份额,罗XX作为共有人依法享有50%份额,分割主张具有事实依据。

  诉求边界的法律说明:针对超出审理范围的诉求,律师主动向法院说明第二项诉求属于执行程序范畴,在本案中仅作为后续执行的预判主张,核心诉求为份额确认,确保法院聚焦核心争议,提高诉求支持概率。

  三、办案结果

  江苏省XXX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霍新丹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苏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被告罗XX、段XX对位于北京市X房屋售房款扣除房贷以及交易税费等合理支出后各享有50%份额;

  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罗XX、段XX各负担XXX元。

  该判决的核心意义在于,明确了罗XX对涉案房屋售房款享有50%的共有份额,为王XX后续向法院申请执行罗XX名下该部分份额的财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成功破解了“债务人通过离婚转让财产、无明确可执行财产”的维权困境。虽然第二项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求因超出案由审理范围未获支持,律师费主张因无法律依据被驳回,但核心诉求的实现已为债权最终清偿提供了关键保障。

  四、本案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维权案例,霍新丹律师的代理过程充分展现了处理此类复杂债权纠纷的专业能力。在实践中,债务人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债权人往往面临“债权合法但无财产可执行”的困境。

  本案的胜诉明确了此类案件的维权路径:首先通过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否定违法财产转让行为,恢复财产共有属性;再通过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分割共有财产,锁定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为执行提供明确依据。同时,本案也提醒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恶意避债行为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精准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维权方式不当或诉求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 2024-11-20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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