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新丹律师成功案例:装修工程完工后拖欠工程款,助力施工方全额追回款项及利息
一、案件简介
(一)合同约定与履约事实
原告胡XX与被告赵XX系朋友关系,XXXX年双方口头协商,约定胡XX为赵XX指定的两套房屋提供装修服务,分别为北京市XXXX房屋(以下简称“101号房屋”)和北京市XXXX房屋(以下简称“102号房屋”)。
双方确认工程核算细节:101号房屋工程款XXX元+增项XXX元,合计XXX元;102号房屋工程款XXX元;两套房屋总工程款XXX元,扣除木门加提升器费用XXX元后为XXX元。因朋友关系,胡XX给予八折优惠,最终确定总工程款为XXX元。
履约过程中,胡XX按约定完成两套房屋装修施工并交付:102号房屋于XXXX年X月XX日完工交接,101号房屋于XXX年X月X日前完成交接,现两套房屋均已由住户搬入使用。赵XX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XXX元,剩余XXX元工程款经胡XX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胡XX委托北京XX提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讼。
(二)原告诉求与被告抗辩
1.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赵XX支付装修工程款XXX元;(2)判令赵XX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赵XX承担。
2.被告抗辩意见
赵X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主张胡XX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业主未与其结算,故无法向胡XX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三)核心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口头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胡XX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是否应得到支持;
赵XX提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抗辩是否成立。
二、办案过程
(一)案件研判与策略制定
霍新丹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口头合同、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的特点,制定“锁定合同效力、夯实履约事实、反驳质量抗辩”的核心维权策略:
核心依据锁定:以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核算明细、被告付款记录及房屋已交付使用的事实为核心,证实口头合同合法有效且胡XX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证据梳理重点:整合工程款核算清单、被告转账记录、房屋交付及使用情况说明,形成“合同成立—履约完成—被告欠款”的完整证据链;
抗辩应对预案:针对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强调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且房屋已交付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反驳其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二)证据梳理与体系构建
为确保诉求有充分事实支撑,律师指导当事人系统化整合证据:
合同关系证据组:提交双方庭审中确认的工程款核算明细、增项记录、优惠约定等,证实口头装饰装修合同成立且内容明确;
履约完成证据组: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房屋已由住户搬入使用的事实,证实胡XX已按约定完成两套房屋装修并交付,履行了施工义务;
欠款事实证据组:提交被告历次付款的转账记录及现金付款确认情况,核算已付款金额与总工程款的差额,证实剩余XXX元工程款未支付;
利息主张证据组:明确利息起算时间为XXXX年X月XX日,符合双方履约进度及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法律依据佐证利息主张的合法性。
(三)庭审博弈与逻辑阐释
庭审中,霍新丹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展开重点辩论:
合同效力的合法性论证:原被告之间的口头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履约事实与欠款金额的明确性:胡XX已完成两套房屋装修并交付使用,被告已实际接收房屋且住户已入住,视为认可工程完工且质量合格;双方已确认总工程款及已付款金额,剩余XXX元欠款事实清楚、金额明确;
质量抗辩的不成立:赵XX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房屋已交付使用,其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利息主张的合理性:胡XX自愿放弃XXXX年X月XX日前的利息,主张自该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支持,以弥补其资金占用损失。
三、办案结果
北京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霍新丹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XXXX)京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XX装修工程款XXX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赵XX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驳回原告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胡XX已履行施工义务并交付房屋,赵XX应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其提出的质量抗辩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胡XX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