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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峰律师 在线
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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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泰兴市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25)苏XXX民初XXXX号

  原告:吴XX,女,1XXX年X月X日生,居*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江**泰州市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XX律师。

  被告:XXX,男,1XXX年X月X日生,居*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江**泰兴市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1XXX年X月XX日生,居*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江**泰兴市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吴XX与被告XXX、XXX债权*撤销权*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吴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XXX与被告XXX的《抵押合同》及对应*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5)泰兴市不动产证明*XXXXXXX号〕;2、判令二被告配合注销上述房*的抵押登记;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对被告XXX享有*法**债权。原告与被告X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因被告XXX没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25年X月XX日开始向*民法*网上立案系统提交材料申*立案,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贵院于2025年X月XX日正式立案审理。经*理,贵院作出(2025)苏1283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被告XXX同意偿还借款本息,但截止目前,被告XXX未按调解*履行义务。二、被告XXX明*具有*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恶意。被告XXX在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在2025年X月XX日得知原告准备诉讼的情况*,于2025年X月X日将其名下位于***泰兴市XX的房*抵押给其岳*XXX,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行为导致被告XXX责任*产不当减少,明*具有*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恶意。三、两被告有*意串通*疑。被告XXX同原告借款前征信就存在问题,作为被告XXX的亲属,被告XXX对XXX的债务纠纷应*明*,仍协助其设立抵押,双****的恶意串通*疑。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XX未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XXX辩称,原告所依据的债权*一定是合法*,因为原告与XXX存在婚外情,不能*除两人合谋的可能*,恳请法*调取(2025)苏1283民初XXXX号案件证据及原告与XXX之间完整的聊天记录、往来明*,以查*债务合法*。被告XXX的债权**得到保护,尽管XXX是XXX的岳*,其债权*能*为特殊身份关*而不能*到法*保护。原告所谓的故意串通*嫌疑是不存在的。综上所述,XXX的债权**到法*保护,恳请法*依法*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理查**定事实如下,原告吴XX于2025年X月X6日向*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2025年6月XX日,原告吴XX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出(2025)苏1283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载明:“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所欠原告款项*本金XXX元、利*XXX元、及利*(以XXX元*基数,自2025年X月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18%计*;以XXXXXX元*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8.49%计*;以XXX元*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XX.8%计*;以XXX元*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16.5%计*;以XXX元*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15.98%计*)结账,被告XXX保证按照先息后*的顺序进行清偿,并保证自2025年X月起每月偿还原告XXXX元,且于2025年X月XX日前另外加付XXXXX元*原告,2026年X月份加付XXXXX元*原告,自2027年*每年X月份加付XXXXX元*原告,直至还清为止;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照借款本金XXX元、利*XXX元、及利*(以XXX元*基数,自2025年X月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18%计*;以XXXXXX元*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8.49%计*;以XXX元*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XX.8%计*;以XXX元*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16.5%计*;以XXX元*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15.98%计*)未履行部分,一并向**申*强*执行。”该案审理过程*裁定保全*告XXX的财产XXXXXX元,但未能*额冻结。

  另查*,2025年X月XX日,案外人赵XX通*中询问原告吴XX“你有*有*诉他”,吴XX回答“有*”,后*XX又询问“然后*问你,你有*有*诉他”,吴XX回答“不是告诉你有*”,赵XX再问“啥时*起诉的呢”,吴XX回答“反正现在有*诉他就行了”。被告XXX与案外人赵XX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25年X月X日离婚,被告XXX系赵XX之父。XXX与赵XX的离婚协议中载明:泰兴市XXXXXXX房*系男方*前财产,经***商,待此房*银行贷款还清,男方*愿无条件配合将该房*过户至女方*下,且男方*诺此房*过户至女方*下后,男方*上诉要求女方**该房*。待XXX年*18周*,女方*诺配合将该房*过户至XXX名下,且男方*上诉要求XXX归*该房*”。

  2025年X月X日,被告XXX与XXX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一份,载明XXX因向XXX借款XXXXXXX元,将其名下泰兴市XXXXXXX〔不动产权*号:苏(X0X1)泰兴市不动产权*XXXXXX号〕抵押给XXX,并办理了抵押权*记,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5)泰兴市不动产证明*XXXXXXX号。

  2025年X月X日,被告XXX将其名下房*位于*兴市XXXXXX室转移登记到XXX、XXX名下。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交的本院(2025)苏1283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复印*、泰兴市不动产信息查*证明、抵押借款合同、通*录音、欠条复印*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无偿处分财产权*,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现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吴XX对被告XXX享有*受偿的有*债权,已经*院(2025)苏1283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确认,事实清楚。2025年X月X6日,当时*是XXX妻子的赵XX得知吴XX将通*诉讼主张*权,后2025年X月X日XXX与赵XX离婚,同日XXX与XXX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将其名下泰兴市XXXXXXX抵押给XXX,并办理了抵押权*记。XXX在本案中仅提交了欠条复印*一份,未能*交原件,且对资金*源、现金*付的陈*有*常*,不足以证明*对XXX享有XXXXXXX元*权*事实,XXX在名下房*上为XXX设立抵押权*行为实质上是无偿处分其财产权*,减少了XXX的责任*产,降低了XXX的偿债能*,且客观上影响了原告债权*实现,应*以撤销。

  关**告主张*师*理费XXXX元*诉求。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使范*以债权*的债权*限,债权*行使撤销权*必要费*,由债务人承担。结合本案中原告的诉求、债权*履行期限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合理的律师*理费*XXXX元,由被告XXX承担。被告X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属于*其民事诉讼权**放弃,本院依法*席*决。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二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XXX、XXX于2025年X月X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及对应*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5)泰兴市不动产证明*XXXXXXX号〕。

  二、被告XXX、XXX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配合至不动产登记机关*理注销泰兴市XXXXXX不动产上为XXX设立抵押权*记的手续。

  三、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律师

  代理费XXXX元。

  四、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被告XXX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 2025-11-26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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