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民初****号
原告:龚XX,男,199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XX,公*身份号码:431XXXX1997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广*XX律师。
被告:文XX,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XX,公*身份号码:4 304XXXX3121XXX。
被告:文XX,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XX,公*身份号码:430XXXX7003XXXXX。
被告:XX**公*,统一社会信用码:914XXXXXXXMAXXXXX。
负责人:谢XX,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该**公**工。
原告龚XX诉被告文XX、文XX、XX**公*XX中心**支***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审判员宁XX*用普通**独任*理。原告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XX、文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诉讼请求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196279.86元,其中医疗费16819.34元、护理费2700元、营养*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误工费15940.8元、交通*540元、残疾赔偿金123258元、被扶**生活费520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治疗费9000元、鉴定费3276元,按事故责任*分,扣减被告XXXXX**公**垫付的14855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案件情况
一、交通*故经*、事故责任*分
2024年8月18日 18时32分,案外人龚XX骑电动自行车,在广**东*市东*温XX横过机动车*时*被告文XX驾驶的车*发生碰撞,造成*动车*驶员龚XX受伤、电动自行车*乘客原告龚XX受伤及两车*坏的道路*通*故。事故经**市公**交通*察支*作出事故认定,被告文XX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案外人龚XX负主要责任。
二、车*的登记及保险情况
事故发生时*D6XXX号车*的驾驶人是被告文XX,车*登记所有*是被告文XX,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时*外人龚XX驾驶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没有*买保险;原告搭乘该电动自行车。
三、当事人情况
原告于2024年8月18日事故当天被送往东*XX医院急诊,产生急诊费1244.86元;后*入东*市第X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于2024年8月18日至2024年9月5日在东*市第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医嘱加强*养、全*三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后*拆除内固定费*约8000元,产生住院医疗费15367.48元;合计*生医疗费16612.34元。另,被告文XX在事故当天垫付急诊费*3014.24元,原、被告对此无异议。
2024年12月18日,广*XX司**定所出具司**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情构成*级伤残。被告XXXXX**公**员陪同鉴定,本院对被告XXX关**告鉴定时*过早、要求重新鉴定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法*纳广*XX司**定所出具的司**定意见书。
四、原告损失及认定理由
1.医疗费: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全*医疗费19626.58元,到庭各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后*治疗费:原告因本次事故植入内固定,本院依法**原告后*治疗费800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合计18天,计*为1800元,本院予以确认。
3.营养*:原告主张*养*500元*理,依法*以支*。
4.护理费:住院护理,原告住院18天,计*为2700元。
5.误工费:关**工天数,原告住院18天,计*为7488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情经*定构成*级伤残,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理,本院予以支*
7.残疾赔偿金:原告定残时27岁,伤残系数为10%,原告主张*疾赔偿金**为123258元*据充*,本院予以支*。
被扶**生活费:原告定残时,原告主张*扶**生活费41055元/年x (20年+18年)x10%+3人=52003元*据充*,本院予以支*。
8.交通*:根据原告住院情况,本院酌情支*交通*540元。
9.鉴定费:3276元,有*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五、垫付情况
被告XXXXX**公**付14855元,被告文XX垫付3014.24元。
裁判理由、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间的交通*故责任*纷。关**案赔偿责任*何*配的问题。交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文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外人龚XX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文XX应*在交强*责任*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损失超出交强*责任*额部分由被告XXX按照40%的责任*例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上述损失合计29926.58元*于*强*医疗费*赔偿项*,先由被告XXXXX**公**交强*医疗费*责任*额内赔付18000元,剩余11926.58元*被告XXXXX**公**商*险范*按照40%的责任*例赔付4770.63元。原告上述4-9项*失合计194265元*于*强*死亡伤残赔偿项*,先由被告XXXXX**公**交强*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额内赔付180000元,剩余14265元*被告XXXXX**公**商*险范*按照40%的责任*例赔付5706元。扣减被告XXXXX**公**付的14855元、被告文XX垫付的3014.24元,被告XXX衡***公**应**告赔付190607.39元。本案中被告文XX无需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文XX承担赔偿责任*有**依据,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的规定,缺席*决如下:
一、限被告XXX中心**支****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告龚XX赔付190607.39元;
二、驳回原告龚X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