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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偷越国境不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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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律师 在线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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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承办案件检察官多次沟通并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被检察院采纳,熊某被依法不起诉。

案件详情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熊X与汤X、江X、张X、雷X等七人,以获取三个月以上境外居留记录,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为目的,于2018年9月9日、2018年12月19日,在钟某、陈X组织下,在广西东兴XX附近先后两次采取翻越边境护栏方式偷越国境。

熊X于2024年1月18日主动至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投案,后依法被移送太康县公安局,并办理取保候审。

二、辩护工作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

明确行为动机,界定情节性质

  1. 辩护人指出,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系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在国外停留时间短,未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动机与危害性显著区别于以非法就业、走私、诈骗等为目的的偷渡行为。

  2. 全面梳理从宽情节
    辩护人重点归纳以下情节,论证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

    •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

    • 无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

    • 涉案时间为2018年,行为已过多年,期间未再实施同类行为。

  3. 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
    辩护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以及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指导意见,论证本案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律精神,具备不起诉的实质条件。

三、法律意见提交与沟通

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专业沟通,阐明观点,并正式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述事实、情节、法律与政策依据,建议对熊X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且符合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依法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太检刑不诉〔2024〕60号】

五、辩护价值体现

本案在涉案时间跨度长、行为次数明确(两次)的情况下,辩护人通过精准把握行为性质、全面梳理从宽情节、主动衔接司法政策,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结果,充分体现:

  • 在涉边境类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善于辨析行为动机与真实危害,避免“一刀切”入罪;

  • 主动投案、无前科等情节在轻微犯罪案件中具有关键辩护价值;

  • 将个案事实与“慎诉”刑事政策相结合,能够有效引导司法裁量向宽缓化方向发展;

  • 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专业沟通与书面意见,能够实质推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终结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对当事人生活与工作的影响。

本案结果不仅体现了辩护人对刑事案件情节与政策的精准运用能力,也展现了在刑事诉讼审前阶段实现案件优质处理的专业路径。


  • 2024-09-30
  • 申请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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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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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十余年刑侦预审工作经历,执业16年,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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