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劳动者长期在某快餐公司(上诉人)处工作,岗位为厨师领班。后公司以效益不佳为由安排劳动者轮休,又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并大幅降薪,否则拒绝其上班。劳动者多次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原工资待遇未果,且被公司门卫拒之门外,无法正常提供劳动,遂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此前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高温津贴及经济补偿金等,一审法院支持了部分诉求,判决公司支付合计 329024.14 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 “工作年限认定错误、工资标准计算不当、未拖欠工资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等为由提起上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委托北京市XX戴新进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坚决捍卫一审胜诉成果。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戴新进律师以 “夯实一审胜诉基础、精准驳斥上诉理由、锁定核心争议焦点” 为核心思路,全力推进二审代理工作:
第一步:全面梳理证据,巩固关键事实依据
戴新进律师团队重点核查一审卷宗及二审新证据,明确三大核心事实:
工作年限起算:劳动者 2003 年 8 月入职公司前身相关主体,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为承包经营者,后该主体改制为现公司,业务、人员均未变更,且公司曾出具工作证明确认劳动者入职时间,一审以公司前身成立时间(2004 年 1 月)起算工作年限合法有据;
工资标准认定:公司未提供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明细,一审以税务申报金额作为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且劳动者银行流水、纳税明细可相互佐证,公司主张 “工资已足额发放” 无有效证据支持;
未提供劳动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公司要求劳动者改签劳务合同否则不让上班,劳动者多次至厂区被拒,符合 “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 的法定情形。
第二步:针对性驳斥上诉理由,明确法律适用边界
针对公司的上诉主张,戴新进律师逐一回应,精准击破:
反驳 “工作年限错误”:指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承包经营行为与公司主体存在承继关系,劳动者工作场所、岗位未变,结合工作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一审认定工作年限符合事实,公司以 “开户时间、社保缴纳时间” 主张起算点无法律依据;
反驳 “工资标准错误”:强调用人单位有义务留存工资支付记录,公司提交的单方制作工薪表未经劳动者签字,不应采信;税务申报金额是公司向税务部门报备的真实工资收入,以此作为计算依据合理合法,一审对齐工资发放月份的计算方式无误;
反驳 “未拖欠工资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差额的事实,且以改签劳务合同为上班前提,拒绝劳动者正常履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维护年假工资及高温津贴:公司未举证证明工资中包含未休年假工资,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厨房工作环境温度降至 33℃以下,一审支持该两项诉求于法有据。
第三步:二审庭审聚焦争议,强化代理意见说服力
庭审中,戴新进律师围绕 “工作年限起算、工资标准认定、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 三大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
结合主体承继关系及证据链,论证工作年限起算的合理性,指出公司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应采信;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强调公司未履行工资记录留存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税务申报金额作为工资标准的合法性;
详细阐述公司 “要求改签劳务合同、拒不让劳动者上班” 的行为构成 “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戴新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工作年限起算、工资标准计算均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上诉理由无有效证据支撑,其要求劳动者改签劳务合同否则拒绝提供劳动条件的事实成立,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未休年假工资及高温津贴的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快餐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 29219 元、未休年假工资 4060.72 元、高温费 1200 元、经济补偿金 294544.42 元,合计 329024.14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