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某检刑不诉xx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xx,户籍所在地xx,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于xx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xx年xx月xx日被逮捕,本院于xx年xx月xx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等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xx人民检察院
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