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XX
民事判决书
(2023)鄂XXXX民初XXXX号
原告:梅X,XXXX年X月XX日出生,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湖北XX律师。
被告:王XX,XXXX年X月XX日出生,男,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XXX房。
原告梅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梅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4883.7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算,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公式:100000×4.05%÷360×1323=14883.7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被告找到原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钱,出于信任,当天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出借8万元。后2020年1月2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借钱,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出借10万元,前后共计18万元,双方未写借条。因事发突然,原告手中也没那么多钱,原告便通过支付宝的借呗贷款,把钱借给了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承担贷款产生的利息。借款前期,原告正常还款了一段时间,加上利息累计返还了10万元,尚有80000元借款本金及借呗贷款产生利息11946元尚未归还。近期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款,被告皆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不堪忍受,故选择起诉被告。综上,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认为被告拒不还款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王XX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钱,当天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出借二笔各4万元共计8万元。2020年1月2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借钱,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出借三笔4万元、4万元、2万元,共计10万元。上述五笔借款共计18万元,双方未写借条。庭审中原告方自认上述借款资金系其向支付宝借呗贷款,当时没有告知被告其在支付宝借呗贷款事实,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了103000元,尚有80000元借款本金及借呗贷款产生利息16354元被告尚未归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欠款未果,双方由此成诉。
本院认为,被告王XX向原告梅X借款共计18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约定的充足证据,只是聊天记录中有被告愿意承担利息的记录,故对于前述借款利息应该从出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原告自认的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了103000元应该从中予以扣减。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X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其利息(前述借款利息应该从出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已向原告偿还103000元应该从中予以扣减)。
案件受理费1086.05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