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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为其争取到刑期减少一年半。目前处于二审上诉过程中。

案件详情

河北省围场满*蒙**自治县人民法*刑事判决书

公*机关*北省围场满*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绰号XX),男,1XX0年1月25日出生于***菏泽市曹*,公*身份号码3X2X221XXXXX,汉族,初中文*,市民,户籍*在地山**菏泽市曹*,捕前住河南省XX市华**XXX。曾*犯危*驾驶罪,于201X年10月2X日被河南省XX市华**人民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民币X,000.00元。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1月23日被围场满*蒙**自治县公**刑事拘留,经*场满*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年1月2X日被围场满*蒙**自治县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场满*蒙**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XX,河北X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男,1XXX年X月20日出生于*南省XX市华**,公*身份号码410X011XXXXX051X,汉族,初中文*,市民,户籍*在地河南省XX市华**,现住河南省XX市华**X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12月2X日被围场满*蒙**自治县公**刑事拘留,于2025年1月X日被围场满*蒙**自治县公**取保候审。于2025年X月10日经*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围场满*蒙**自治县法*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毕XX,男,1XX0年X月25日出生于*南省安**北关*,公*身份号码XXXXXX25051X,汉族,初中文*,市民,户籍*在地河南省安**北关*,捕前住河北省XX**故城县XXX。曾*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X月X日被河南省林*市人民法*判处有*徒刑四年,于2021年X月1X日释放。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2月X日被青岛市公**崂山*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3月14日被青岛市公**崂山*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X月X日被围场满*蒙**自治县公**刑事拘留,经*场满*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年X月1X日被围场满*蒙**自治县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场满*蒙**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河北瀛上嘉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XX2年1月22日出生于***菏泽市定陶*,公*身份号码3X2X231XXXXX3X13,汉族,初中文*,农*,户籍*在地山**菏泽市定陶*,捕前住天津市北辰区X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1月1日被围场满*蒙**自治县公**刑事拘留,经*场满*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年1月2X日被围场满*蒙**自治县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场满*蒙**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XX,河北X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1XX4年12月21日出生于*南省XX市清丰*,公*身份号码410X221XXXXX2X3X,汉族,初中文*,农*,户籍*在地河南省XX市清丰*,捕前住河南省XX市华**XXX。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X年X月2X日被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判处合并执行有*徒刑六年。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2月13日被围场满*蒙**自治县公**刑事拘留,经*场满*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年3月21日被围场满*蒙**自治县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场满*蒙**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河北省围场满*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围检刑诉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李X、张XX犯诈骗罪;被告人毕XX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乔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公*机关*派检察员XX出庭支*公*,被害人胡XX、被告人张XX、李X、张XX、毕XX、乔XX及被告人张XX、张XX、毕XX、乔XX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词。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

2024年12月,被告人张XX经*朋友李XX(另案处理)介绍,明*上线实施*信网络违法*罪行为的情况*,为获取佣金,加入“XX”软件诈骗群,并按群里指示安*被告人李X、被告人乔XX取现,并从*获利。

2024年12月1X日、12月1X日、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XX*上线实施*信网络违法*罪行为的情况*,为获取佣金,在被告人张XX的安*下到围场满*蒙**自治县分别**害人胡XX处取走现金1X万*、X3万*、X0万*,并按上线指令将钱*送回秦*岛、沧州青县等指定地点。

2025年12月20日中午,被告人张XX*李X从*害人胡XX处取走现金100万*。被告人李X、乔XX、

XX明*上线实施*信网络违法*罪行为的情况*,为获取佣金,在上线的指使下,在围场满*蒙**自治县XX城商*卫*间,被告人李X将从*害人胡XX处取走的100万**金*移给被告人乔XX、毕XX,后*人返回沧州青县将钱*交给上线;另被告人毕XX于2024年11月到山**岛从*害人XX处取走现金24万*,按上线指令交给沧州青县一个陌生男子。

被告人张XX明*上线实施*信网络违法*罪行为的情况*,为获取佣金,在上线的指使下,于2024年12月20日驾车*廊坊市香河县从*害人XX处取走现金5万*,后*上线指令将钱*放至天津市北辰区附近;于2024年12月21日驾车*围场满*蒙**自治县,在河北农*商*银行门口从*害人胡XX处取走2X万**金,并按上线指示将钱*放到天津市北辰区XX附近。

公*机关*控被告人张XX诈骗犯罪金*为2X1万*,获利XXX万*;被告人李X诈骗犯罪金*合计*2X1万*,获利2万*;被告人毕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金*为50万*、诈骗犯罪金*为24万*,获利0.1万*;被告人张XX诈骗犯罪金*合计*33万*,获利0.1X万*;被告人乔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金*为50万*,获利0.1万*。

公*机关*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登记表、银行卡流水**等书证;被害人胡XX、XX等人的陈X;证人XX、郭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XX、李X、毕XX、张XX、乔XX的供述和*解;视听资料等。

公*机关*为,被告人张XX、李X诈骗公*财物,数额特别*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提请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XX、李X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毕XX诈骗公*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提请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XX、毕XX刑事责任。被告人毕XX、乔XX*是犯罪所得仍进行转移并协助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提请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毕XX、乔XX刑事责任。被告人毕XX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XX、李X、毕XX、张XX、乔XX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从*、减轻处罚。公*机关*五被告人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XX、李X、张XX均对公*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对公*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认可,认为自己构成*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骗罪。被告人毕XX对公*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对公*机关*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认可,对公*机关*控其犯诈骗罪罪名不认可。被告人乔XX对公*机关*控的罪名和*罪事实均认可,各被告人均请求对其从*判处。

被告人张XX另辩解*我和*XX是朋友关*,李X是通*朋友介绍认识的。我虽然介绍李X、乔XX,但我只是从*间获取介绍费。我只是通*他们去上线约定的地点,拿手机加XX聊天群,他们的行为受上线指挥,我只是人质,我一直在上线的房*里待着,我获利XXX万*。被告人李X另辩解*,侦查*关*押的三部手机,只有*XX给我的手机是上线给的作案工具,其他手机未用于*罪,我获利2万*。被告人毕XX另辩解*我来围场是上线通*手机软件指挥我来的,我去青岛不知道取的什么钱,我获利0.1万*。被告人张XX另辩解*侦查*关*押的

人民币1X,XXX.00元*我个人财产,扣押的三部手机,只有XX手机是上线给的作案工具,其他手机未用于*罪,我获利0.1X万*。被告人乔XX另辩解*其获利0.1万*。

被告人张XX、李X、毕XX、张XX、乔XX的辩护人提出其被告人具有*案后*实供述犯罪事实、系从*的情节。被告人张XX、李X、毕XX、张XX的辩护人对公*机关*控其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提出异议,提出其被告人构成*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骗罪。被告人李X、张XX的辩护人另提出其被告人具有*初犯、偶犯的情节。被告人毕XX的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毕XX具有*首的情节,各辩护人均建议对其被告人从*、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理查**犯罪事实与公*机关*控的一致。

另查*,被告人李X、张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再查*,围场满*蒙**自治县公**依法*押了被告人张XX人民币1X,XXX.00元,扣押了被告人李X人民币X,X00.00元;扣押了被告人张XX淡蓝*XXXX0Pro手机一部、紫色XX12手机一部、蓝*XXYXX手机一部,其中XX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扣押了被告人李X蓝*XXY31s手机一部、黑色XXxs手机一部、绿色XX12手机一部,其中黑色XXxs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青岛市公**崂山*局扣押了被告人毕XX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公*机关*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及书证

1.XXX

2.XXX

3.XXX

4.XXX

5.XXX

X.XXX

X.XXX

X.XXX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XXX。

XXX

XXX。

三、被害人陈X及辨认笔录

XXX。

2、XXX。

XXX。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XXX。

XXX。

XXX。

XXX。

XXX。

五、视听资料

1.2024年12月20日晚23:3X-23:45时*段**屯高*入口监控视频,证实车*行驶情况。

2.2024年12月1X日出租车*中围酒店门口来去视频、中围酒店大厅视频,2024年12月1X日中围酒店大厅视频、电梯视频、楼道视频,出租车*频、中围酒店五楼楼道视频;12月20日中午、下午加油站取钱*频,证实2024年12月21日农**拿钱*频。

3.张XX车*轨迹盘,证实张XX驾驶的XXXXXX车*2024年12月20日晚1X-21时、2024年12月25日1X-23时*间多个卡扣捕捉到在香河县行车*迹。

4.崂山***局视听资料说明*证明,证实毕XX进行取现金*易*过程。

另有XX中国**银行交易*水、中国*通*行交易*水***况;前科说明、判决书;户籍*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

审决定书、关**在押人员李X变更措施*建议、围场县医院诊断证明、围场县医院检验报告单*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庭出示、辨认、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李X诈骗公*财物,数额特别*大,公*机关*被告人张XX、李X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依法**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XX、李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毕XX诈骗公*财物,数额巨大,公*机关*被告人张XX、毕XX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依法**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XX、毕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毕XX、乔XX*是犯罪所得仍进行转移,公*机关*被告人毕XX、乔XX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毕XX、乔*亮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毕XX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毕XX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年*又犯应*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法**处罚。被告人乔XX、张XX有*罪前科,从*处罚。被告人张XX*被告人李X多次诈骗,对被告人张XX、李X酌定从*处罚。被告人的违法*得,依法**追缴。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公*机关*出侦查*关*押的被告人张XX、李X手机各三部,其中被告人张XX手机一部、李X黑色XXxs手机一部为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另扣押二被告人的手机不能*实为作案工具或赃物,由扣押机关*法*理的处理意见,以及被告人张XX、李X只有*部手机用于*罪的辩解,理由成*,本院予以采信。侦查*关*押的被告人张XX的人民币1X,XXX.00元,无证据证实为诈骗所得款项,扣除违法*得1,X00.00元*,其他部分抵顶其应*纳的罚金。

对于**机关*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部分,因为被告人去被害人处取现前,钱*尚*脱离被害人的管*,被告

人去被害人处取现是诈骗完成*重要组成*分,如不取现诈骗尚*既遂,被告人的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公*财产的所有*,并非只是妨碍司**关*查、追缴犯罪所得行为,被告人在上游*罪既遂之前就与上游*罪者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听从*游*罪指挥,辅助诈骗活动的最终*成,并非事后*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被告人不构成*骗罪的辩解**护意见,理由不成*,本院不予采信。公*机关*控被告人张XX、李X、毕XX、张XX、乔XX在其所参与的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应*从*、减轻处罚的公*意见,于***,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各被告人在参与犯罪中的地位和*用,量刑时*以综合考量。辩护人提出的五被告人具有*案后*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具有*从*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毕XX的辩护提出被告人毕XX构成*首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解**护意见,理由不成*,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的危*程*,结合公*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民币X0,000.00元(所处罚金*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月23日至2032年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民币50,000.00元(所处罚金*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0日)

三、被告人毕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30,0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2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徒刑四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50,000.00元(所处罚金*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X日,即自2025年X月X日至2030年1月2日止)

四、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30,000.00元【折抵罚金1X,1XX.00元(侦查*关*押1X,XXX.00元-违法*得1,X00.00元),剩余*缴纳罚金*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月1日至202X年X月30日止)

五、被告人乔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民币20,000.00元(所处罚金*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2月13日至202X年2月12日止)

六、被告人张XX的违法*得人民币2X,X2X.00元*法*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胡XX;被告人李X的违法*得人民币20,000.00元(侦查*关*扣押X,X00.00元)依法*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胡XX;被告人毕XX的违法*得人民币1,000.00元*法*以追缴,返还被害人XX;被告人张XX的违法*得人民币1,X00.00元*法*以追缴,按比例(其中诈骗胡XX人民币2X0,000.00元、诈骗XX人民币50,000.00元)发还被害人胡XX、XX;被告人乔XX的违法*得人民币1,000.00元*法*以追缴,上缴国*(以上被告人的违法*得未缴纳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日内返还)。

七、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的由扣押机关*法*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审判员

0五年月三

法*助理
书记员


  • 2025-10-30
  • 围场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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