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劳*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仲*裁决书
申*人:姜XX,男,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河
北省承德市承德县XXX,公*身份号码:
130X211XXX0X2X55XX;
委托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
被申*人:四川XXXX建筑劳***有*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51XXXX3233XX5X0Q;
住所地:四川XX南充*仪陇县XXX;
法*代表人:蔡XX,职务:总经*;
委托代理人:汤XX,被申*人处员工;
申*人姜XX因支*工伤待遇与被申*人四川XXXX建筑劳***有*公**生争议,到本委提出仲*申*,本委依法*理,并组成**庭公*开庭审理。申*人姜XX、委托代理人李X,被申*人四川XXXX建筑劳***有*公**托代理人汤XX到庭参加了仲*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结。
申*人诉称:自2024年4月13日起,申*人受聘于*申*人四川XXXX建筑劳***有*公*,工作地点位于*平*XX棚改返迁区B区工地,从*钢筋工工作,于2024年5月3日工作期间被夹伤,后**德市劳*能*鉴定委员会作出案号为承德市XX委2025年0X240131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4.0个月。现该鉴定结论已生效。
基于*述事实与理由,恳请贵委依法**审理本案,裁决被申*人支*相**偿,维护申*人的合法**。
1、请求解*申*人与被申*人之间的劳*关*;
2、请求裁定被申*人四川XXXX建筑劳***有*公***申*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13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XX32.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21XX.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433.X元,共计1XXXX4.X元。
被申*人辩称:被申*人之前给申*人谈*,谈*了数额后**人又反悔了。被申*人处要求申*人提交受伤的片子和*医的票据,申*人没提供。申*人在和*申*人处谈*伤待遇的时*,申*人说他到别*工地又干*了,被申*人认为申*人可能*成*次伤害。申*人在被申*人处工地从*切割工作,申*人私自使用弯曲机受的伤,不是从*被申*人安*工作受伤的。
申*人为了支*其仲*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是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张,证明**人所受伤害属于*伤;证据二是初次鉴定结论书一张,证明**人伤残等级是十级,停工留薪期四个月;证据三是记工单**资结算证明2张*印*,该证据是申请人从**部管*人员手中拍摄的,证明**人日工资320元。
被申*人针对申*人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证据二不认可。对证据三认可,认可申*人日工资320元。
被申*人未提交证据。
仲*庭审中,申*人称:被申*人没有*申*人缴纳工伤保险,申*人停工留薪满**有*回被申*人处上班,原因是被申*人没有*申*人安*工作。双**有*理解*劳*关*手续。申*人受伤后*申*人没有*申*人支*过任**伤待遇。
被申*人称:代理人不清楚*申*人是否为申*人缴纳工伤保险,申*人停工留薪满**有*回被申*人处上班,具体原因代理人不清楚。双**有*理解*劳*关*手续。申*人受伤后代理人不清楚*申*人是否给申*人支*过任**伤待遇。
本委对申*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关*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举证说明,本委查**下基本事实:被申*人四川XXXX建筑劳***有*公**企业法*单*,具有*工主体资格,申*人是被申*人处员工,工种是钢筋工。2024年5月3日申*人在工作时*伤,申*人日工资320元。2025年5月X日承德市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出具冀*险认决字〔2025〕0X24004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人所受伤害属于*伤。2025年X月11日承德市劳*能*鉴定委员会出具承德市XX委2025年0X240131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4.0个月。
2023年*河北省全*径城镇单*就业人员月平*工资是X534.25元。
本委认为: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申*人应***人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X个月的本人工资,即:320元/天×21.X5个工作日×X个月=4XX20元。
2、申*人要求与被申*人解*劳*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法》第三十四条和*北省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厅《关***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计*基数的通*》规定,被申*人应***人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2024年*河北省全*径城镇单*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X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2024年度河北省全*径城镇单*就业人员月平*工资的4个月工资,但因2024年*河北省全*径城镇单*就业人员月平*工资数额尚未公*,故本委按照2023年*河北省全*径城镇单*就业人员月平*工资数额X534.25元*行计*,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534.25元/月×X个月=522X4元,申*人实际主张521XX元,本委予以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534.25元/月×4个月=2X13X元。申*人在申*仲*时*年*5X周*,申*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照20%支*,即:2X13X元×20%=522X.4元。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人应*申*人支*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即:320元/天×21.X5个工作日×4个月=2XX40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民共和***院令第5XX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法》第三十四条,关***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计*基数的通*》(冀人社字[2024]134号)之相**定,经*解*效,本委裁决如下:
一、自2025年X月1X日起申*人与被申*人解*劳*关系;
二、被申*人于*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XX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XX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1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2X.4元,合计133X55.4元。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效力。一方*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决的,另一方*事人可以向*民法*申*强*执行。
仲*员:
滦平*劳*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