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区人民法*刑事判决书
公*机关*德市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XX,男,1XXX年X月X日出生,公*身份号码230X211XXX0X0X0X14,汉族,初中文*,群众,无业,户籍*黑龙**七台河市勃利*,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开XXXXX。因涉嫌犯危*驾驶罪,2025年1月X日被承德市公**取保候审;2025年4月1X日被承德市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河北XX律师。
承德市双*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刑诉[2025]X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XX犯危*驾驶罪,向*院提起公*。本院于2025年5月X日受理后,依法*用简***,实行独任*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XX出庭支*公*,被告人霍XX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2024年10月2日1时1X分许,被告人霍XX醉酒后*驶XXXG1XX号小型客车*驶至双*区广*大街火神庙环XX前路*,与张XX驾驶的XXD0X52X号小型轿车**后,霍XX让陈XX顶替为肇事司*。经*定,霍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X.44mg/100m1。经*定,霍XX负事故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信息、查*经*等书证;2.被害人陈*;3.被告人霍XX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公*机关*为,被告人霍XX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危*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请依法*处。
被告人霍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议,同意适用简***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于*案定罪及事实部分辩护人不再发表意见,对量刑发表以下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以从*处罚;2、被告人没有*罪前科,属于*犯、偶犯,可以酌定从*处罚;3、在2014年10月2日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虽找人“顶包”,但此时*交警部门针对交通*故的行政执法,所做笔录也是行政机关*出的询问笔录,而且在当天交警对被告人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被告人也如实回答了车*是自己驾驶的事实,并且在2024年10月15日刑事立案当天的询问笔录以及2024年11月22日的笔录也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历次到案,均是经***关*话传唤后*动到公**关*合案件调查,属于*动投案。综合以上事实,被告人构成*首,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的妻子2025年4月检查*官颈癌晚期,目前住院治疗。膝下两个女儿,大女儿十周*就读消息为走读生,小女儿为学龄前儿童,需要有*在家*顾。被告人的父亲患有*梗死、冠心病等多项*病,生活为半自理状态。其母亲双*失明,为一级残疾。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从*减轻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无社会危*性及再犯可能,故请求人民法*综合以上从*减轻情节及其家*情况*其适用缓刑。当庭提出如下证据:1、刑事谅解*及收条;2、河北燕*镇苍*村村委会证明;3、蔡XX(被告人母亲)残疾证复印*;4、霍XX(被告人父亲)住院病历、XX(被告人妻子)诊断证明;5、常*人员登记卡复印*;X、霍XX(被告人长女)出生证明*印*。
经*理查**事实、证据与公*机关*指控一致。
同时**,被告人已经*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XX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驾驶罪,公*机关*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本院予以支*。被告人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处罚;造成*通*故且负事故全*责任,应*从*处罚;事发后*人顶替,实施*害司**为,可以酌定从*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意见在量刑时*合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XX犯危*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罚金**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月二十三日
法*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