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黔西南XX某装饰工程有限XX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将委托人诉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委托人支付装修款 320000 元,并返还垫付的装修押金、物业管理费、垃圾搬运费共计 6815.98 元,两项诉求金额合计 326815.98 元。
经查,2021 年 12 月,委托人与原告XX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由原告XX承接委托人位于兴义市某小区房屋的装修工程,合同造价 320000 元,工期 120 天。原告XX声称已完成装修并验收合格,但委托人未支付款项,故诉至法院。委托人否认欠款事实,委托贵州XX律师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蒋顺花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与委托人深入沟通,梳理案件核心争议:一是装修款是否已实际支付;二是垫付费用是否应由委托人返还。
为构建有效抗辩体系,律师重点开展以下工作:其一,协助委托人整理付款证据,核实到委托人通过案外人分三次向原告XX的合伙人(第三人)支付款项,累计 309600 元,结合第三人出具的《装修说明》,证实因原告XX逾期完工,双方协商扣除 11000 元违约金后,委托人已全额付清 320000 元装修款,形成完整付款证据链;其二,深挖合伙关系证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合作账木表》、证人证言等,证实第三人与原告XX系合伙关系,案涉工程洽谈、对接、收款全程由第三人负责,委托人有充分理由相信第三人有权代收款项,付款行为合法有效;其三,针对垫付费用,律师提出装修押金可由原告自行退回,且原告未与委托人协商即自行缴纳相关费用,无权主张返还,后续亦查实案外人已代委托人结清该笔款项。
庭审中,蒋顺花律师围绕上述核心要点充分抗辩,明确委托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与第三人的内部纠纷不应转嫁至委托人,垫付费用已实际结清,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蒋顺花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委托人已足额支付装修款,垫付费用亦已结清,判决驳回原告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101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蒋顺花律师凭借严谨的证据梳理、清晰的逻辑抗辩,成功为委托人避免 326815.98 元的经济损失,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