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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万余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胜诉案,蒋律师成功为委托人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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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顺花律师 在线
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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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顺花律师凭借严谨的事实梳理、完整的证据链构建及清晰的逻辑抗辩,成功为某电力建设公司免除 17 万余元的不实付款责任,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委托人高度认可。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委托人某电力建设公司及其他三被告诉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要求某电力建设公司与另一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 164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截至起诉日约 11503.58 元),两项合计 175503.58 元,同时要求某设计研究院公司、某电力股份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案件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经查,案涉工程为某片区农网改造新建工程,原告主张其从案外人处承接部分施工任务,工程完工后未获足额付款,故诉至法院。某电力建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分包施工方,收到应诉材料后,委托贵州XX律师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蒋顺花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聚焦案件核心争议: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是否属实,某电力建设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为构建有效抗辩体系,律师开展了以下关键工作:
梳理事实,明确法律关系:通过与委托人深度沟通及证据核查,确认某电力建设公司与原告所述 “挂靠人” 实为项目管理人员关系,并非挂靠关系,原告系承接案涉部分工程施工,但未完成全部约定任务即中途离场,剩余工程由某电力建设公司另行组织人员完工,此事实为抗辩核心基础。
固定付款证据,证实超额支付:律师协助委托人全面整理付款凭证,包括微信转账 144866 元、按原告要求向指定账户转账 238500 元、代原告支付工人工资 94581 元、现金支付 6520 元,累计支付款项达 484467 元。上述证据形成完整付款链条,证实某电力建设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足额款项,甚至超出其实际应得工程款数额。
直击原告诉求漏洞,强化抗辩逻辑:庭审中,蒋顺花律师明确提出,原告主张欠付 164000 元工程款的依据仅为其自行制作的施工表,无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且双方未就工程进行结算,施工范围、工程量及单价均存在争议。同时,原告虽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但逾期未交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明确责任边界,剥离无关责任:律师进一步指出,某电力建设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未及时向工人支付工资与公司无关,公司代付工资的行为已超出应尽责任,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蒋顺花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依据不足,且未按期交纳鉴定费导致无法确定工程造价,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905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 2024-07-03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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