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委托人某实业公司诉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提出三项核心诉求:一是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解除;二是要求委托人退还购房款、维修资金共计 549094.43 元,并支付违约金 109818.89 元,总计 658913.32 元;三是本案诉讼费由委托人承担。
经查,原告于 2020 年 10 月与委托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购买委托人开发的商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维修资金。原告主张,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但委托人逾期交房超 90 天,且擅自变更规划影响房屋使用,故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收到应诉材料后,委托贵州XX律师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蒋顺花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一是委托人是否构成逾期交房,合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二是规划变更是否构成原告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为构建严密抗辩体系,律师开展了以下关键工作:
梳理事实脉络,锁定不可抗力依据:律师深入核查案件背景,发现案涉项目建设期间恰逢新冠疫情,且兴义市曾实施临时静默管理,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同时调取兴义市住建局相关文件,该文件明确疫情导致商品房不能如期交付的,可延期不超过 90 天,为抗辩逾期交房提供了政策支撑。
固定关键证据,夯实履约事实:律师协助委托人整理核心证据:一是 2022 年 12 月向原告邮寄的《延期交房告知书》,证实已提前告知延期事宜,原告未提出异议;二是 2023 年 3 月 24 日的《交房通知书》,证明委托人在政策允许的延期期限内(合同约定交房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90 天缓冲期)通知原告收房;三是 2023 年 5 月 26 日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证实房屋已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四是兴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划变更的批复及公示记录,证明规划变更已依法审批公示,且未涉及案涉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等核心要素,不影响使用功能。
精准庭审抗辩,明确核心观点:庭审中,蒋顺花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抗辩:一是委托人延期交房系疫情不可抗力导致,且未超出政策允许的延期期限,不构成违约;二是规划变更合法合规,未损害原告核心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三是房屋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原告的合同目的完全可以实现,解除合同不利于交易稳定。律师强调,原告以非根本违约事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蒋顺花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委托人延期交房系疫情不可抗力所致,规划变更未影响房屋使用功能,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继续履行。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390 元由原告与委托人各负担 5195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