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润天律师
一、案情简介
合肥瑶海区的XX今年已七十余岁,其父母已经去世,母亲留下一套房产。为避免自己百年后儿女无法继承财产,故想与姐姐商议处理该房产。但姐姐主张母亲在购买该房产的时候自己出借了资金,并且对于母亲的赡养自己承担了主要义务。所以拒不配合一起继承该房产,除非弟弟配合把房产让出。XX素来不善言辞,照顾父母也向来不求回报,没有留下什么证据。最终XX诉至法院。在一审中XX姐姐拿出了包括日记、买菜等生活证据。最终一审判决该房产由姐姐继承约85%。XX继承约15%
二、案情结果
在二审中,胡律师配合XX主动取证,调取了老母亲的抚恤金发放记录,寻找了证人出庭作证。同时调取了社居委证明等等。最终二审变更一审判决,由XX继承40%,姐姐继承60%,XX继承财产便跟约10个W以上
三、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