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刘XX,男,汉族,2004 年 9 月出生,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某县某镇某村。2024 年 5 月,古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联系到为他人过流水的相关业务,随后与周XX(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刘XX合谋,由周XX协助刘XX注册了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对公账户。之后,刘XX按照古某某提供的地址将 U 盾邮寄给上家。经查,该对公账户被用于过账诈骗资金 325000 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XX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被刑事拘留,2024 年 8 月 7 日被取保候审。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郭睿律师接受刘XX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协商,促成刘XX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 20000 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郭睿律师认真梳理案件证据材料,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告人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2024 年 9 月 19 日,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刑诉 (2024) 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案件总结
本案中,被告人刘XX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对公账户等帮助,涉案金额达 325000 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被告人量刑情节等方面开展辩护工作:
- 提出被告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相关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从宽处理;
- 被告人积极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弥补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属实,采纳了辩护人郭睿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律师价值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辩护人郭睿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履行辩护职责。通过及时会见被告人、梳理案件脉络、与被害人协商退赔事宜,不仅帮助被告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促成其积极退赔以弥补被害人损失,还在庭审中精准提出罪轻辩护意见,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既让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惩戒,也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本案的辩护过程也为类似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实践参考,彰显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