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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雇,争取到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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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厅律师 在线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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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紧扣针对公司以 “旷工、上班玩游戏、语言威胁、消极怠工” 为由主张合法解除的抗辩,律师逐一拆解并指出其证据缺陷、劳动关系无缝对接的核心事实。面对被告的抗辩,律师精准指出其未能对 “劳动关系无缝衔接” 作出合理解释,推动法院采纳该主张。对原告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案件详情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粤 XXX 民初 XXX 号
原告:李X,男,1992 年 8 月 18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XX第 XX 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310XX818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广东XX律师。被告:广东省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路 X 号 XX 栋 X 单元 XXX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7FXX。法定代表人:张X。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路 X 号 XX 栋 X 单元 XXX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XXDXX。法定代表人:李X。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广东XX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广东XX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广东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李X、几何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起诉,因李X先起诉,本案列李X为原告,几何公司、长勋公司为被告。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X公司、XX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
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已参保。
三、劳动关系存续情况:2017 年 6 月 6 日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期间,李X与广州XX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8 年 6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2 日期间,李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期间,李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X主张前述三家公司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张X),李X的工作时间应从 2017 年 6 月 6 日起算,对于李X该主张,本院予以采纳。两被告主张李X的工作时间应从 2018 年 6 月 6 日起算,但并未对为何李X在前述三家关联公司工作时间存在无缝对接作出合理解释,故对于两被告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李X的工作时间应从 2017 年 6 月 6 日起算。
四、在职期间工资数额:李X在职期间应发平均工资是 8960.25 元 / 月。工资组成为 1900 元 + 岗位工资 6300 元 + 工龄奖 700 元(2024 年 6 月份前工龄奖为 600 元每月),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五、最后工作时间:李X最后工作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2024 年 9 月份出勤天数为 19 天,9 月 17 日中秋节放假一天。XX公司确认李X2024 年 9 月份出勤天数为 19 天。
六、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
七、带薪年休假情况:李X2024 年度未休年休假 2 天,金额 1622.99 元。XX公司同意支付李X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李X诉请XX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1622.99 元,本院予以支持。
八、关于工资差额问题:李X称 2024 年 9 月工资除已支付的 3280.25 元外,被告还应支付差额 4666.18 元。两被告主张所有工资已结清,不认可存在工资差额。本院认为,各方确认李X2024 年 9 月出勤天数为 19 天(含中秋节放假),根据李X的工资构成及平均工资水平,李X9 月应发工资计算为 8476.2 元(8900 元 ÷21 天 ×20 天)。扣除已支付的 3280.25 元及社保、公积金等代扣款项 543.57 元,XX公司应支付李X2024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期间工资差额 4652.37 元,对李X超出此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九、关于赔偿金的问题:李X主张,XX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李X否认存在XX公司所指违纪行为,认为此前工作模式无需考勤,XX公司突然以违纪为由解除合同不合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其支付赔偿金;XX公司主张,李X存在违纪行为,其中李X在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14 日无故旷工,且在 2024 年 8 月 16 日下午 4 点上班期间玩手机游戏,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人事制度,故予以开除。本院认为,涉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 “在劳动合同的执行期间,由于您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1.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7 日,您连续缺勤,严重影响了工作秩序;2. 在 2024 年 8 月 16 日下午 16:13 分,您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游戏活动;3.2024 年 9 月 14 日上午 10:14 分,您向部门同事发出了语言威胁,严重破坏了工作环境;4. 针对公司特殊产品的发货流程,尽管已有完善的制度规定,但在 2024 年 9 月 9 日、9 月 10 日及 9 月 23 日,您均未按时进行发货提醒,也未及时与部门同事就特殊产品的工作进行梳理交接,表现出消极怠工的态度,严重阻碍了公司的工作进度。针对上述行为,公司已获取了确凿的证据,并保留相关权利。鉴于上述情况,经公司与您进行多次协商,未能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2 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条例,公司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起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2024 年 9 月份工资按实际打卡结算,于 2024 年 10 月 15 号结清!” 的内容,几何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首先,关于李X2024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7 日连续缺勤的内容,XX公司表示公司没有留存证据,无法提供具体考勤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关于李X上班期间玩游戏,从XX公司提交的照片显示李X手拿手机,没有显示手机界面,并不能显示李X有在玩游戏。再次,关于李X语言威胁等,XX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最后,关于李X2024 年 9 月 1 日至 14 日旷工,XX公司未能提供完整有效的考勤记录予以证实,且XX公司也确认李X2024 年 9 月的出勤天数为 19 天,不足以认定存在连续旷工的情况。前述XX公司关于李X的主张,李X均予以否认,故对于XX公司关于李X缺勤、旷工、上班期间玩游戏、语言威胁等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李X主张XX公司属于违法解雇李X,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李X离职前应发平均工资为 8960.25 元 / 月,工作年限自 2017 年 6 月 6 日起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李X可获得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为 134403.75 元(8960.25 元 / 月 ×7.5 个月 ×2=134403.75 元),对超出前述数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十、关于XX公司责任的问题:各方均确认李X与长勋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2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XX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解除劳动合同时李X是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X主张XX公司与XX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X入职几何公司后,同时从事XX公司与XX公司的工作,接受该两公司的共同管理,故对于李X主张两被告对其存在混同用工情形,本院不予采纳。李X诉请XX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支付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李X仲裁诉请:1. 确认李X与XX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2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XX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 两被告向XXX期间工资差额 4666.18 元;3. 两被告向李X支付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1622.99 元;4. 两被告向李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34403.75 元。
十二、仲裁结果:1. 确认李X与XX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2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XX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 由XX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的 5 天内,负责通知和支付李X如下款项:2024 年 9 月工资差额 4652.37 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1266.99 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16483.25 元;3. 驳回李X的其他请求事项。
十三、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确认原告李X于 2018 年 6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2 日期间与被告长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期间被告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 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期间工资差额 4666.18 元;3. 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1622.99 元;4. 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34403.75 元。
十四、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XX公司无需向李X支付 2024 年 9 月工资差额 4652.37 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16483.25 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X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X于 2018 年 6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2 日期间与被告XX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被告广东省XX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广东省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X支付:2024 年 9 月工资差额 4652.37 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1622.99 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34403.75 元,合计 140679.11 元;三、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广东省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20 元(李X、广东省XX公司各预交 10 元),由被告广东省XX公司负担,被告广东省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X迳付 1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X


  • 2025-07-03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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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厅律师自 2013 年执业至今,已积累超 10 年法律实务经验,现担任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身兼律所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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