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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缓刑。

案件详情

河北省承德市XX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公*机关*北省承德市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1XXX0 X2 X日出生,居*身份证130X021XXX0X2X1014,满*,初中文*,XXX洗浴实际经*人,群众。户籍*在地承德市XX,住承德市XXXXX2020年414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承德市公*局双*分局警告。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2024年1月2日被承德市公**依法*事拘留;2024年1月10日经*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XX,河北XX(承德县)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XXX2月4日出生,居*身份证号130X251XXX020XXXX3114,满*,初中文*,XXX洗浴员工,群众,户籍*在地承德市隆*县,住承德市隆*县XXX。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23年X3日被承德市公**刑事拘留;2023年X5日经*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XX,男,1XX2年3月2X日出生,居*身份证号132X2X1XX2032X1X13,汉族,高*文*,XXX洗浴员工,中共党*,户籍*在地承德市XX,住承德市XXXXX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23年X21日被承德市公**刑事拘留;2023X5日经*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X,河北X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XX1年X4日出生,居*身份证号码130X021XX10X04023X,汉族,初中,XXX洗浴员工,群众,户籍*在地承德市XX,住承德市XXXXX2022年420日,因犯非法*收公*存款罪,被河北省承德市XX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九个月,于2023年4月20日被释放。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23年X2X日被承德市公**刑事拘留;2023年X5日经*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XX,男,2004年X12日出生,居*身份证号130XXXXX12X3X5,汉族,初中,XXX洗浴员工,群众,户籍*在地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市承德县XXX。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23年X3日被承德市公**刑事拘留;2023年X5日经*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焦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XX,男,2002年2月1X日出生,居*身份证号130X212XXXX2021X5X1X,汉族,文*,XXX洗浴员工,群众,户籍*在地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市承德县XXX。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23年X3日被承德市公**刑事拘留;2023年X5日经*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X,男,2005年X12日出生,居*身份证号130XXXXX12X3XX,汉族,初中,XXX洗浴员工,群众,户籍*在地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市承德县XXX。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23年X3日被承德市公**刑事拘留;2023年X5日经*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XX,男,1X5X1月3日出生,居*身份证号130X021X5X01030X3X,汉族,初中,XXX洗浴法*代表人,群众,户籍*在地承德市XX,住承德市XXXXX。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2023年XX日被承德市公**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

指定辩护人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尚XX,男,200XXX日出生,居*身份证号130X21200X0X0XX3XX,汉族,中专,XXX洗浴员工,群众,户籍*在地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市承德县XXX,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23年X3日被承德市公**刑事拘留;2024年X10日被承德市公**取保候审。

法*代理人尚XX,男,1XX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农*,住承德市承德县XXX系被告人尚XX哥哥。

辩护人李X,河北XX律师。

河北省承德市XX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未刑诉[202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XX、任XXXX、宋XX、龚XX、王XX、左XX、尚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院提起公*。本院于20244月25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因本案涉及未成**告人,依法*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XXX、检察官助理XXX出庭支*公*。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李XX及其指定辩护人XX、被告人任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XX及其指定辩护人XX、被告人宋XX及其指定辩护人焦XX、被告人龚XX及其指定辩护人郭XX、被告人王XX及其指定辩护人黄XX、被告人左XX及其指定辩护人XX、被告人尚XX及其法*代理人尚XX、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被告人XX2021年*责经*XXX洗浴期间,以招揽、容*等手段*织多名卖淫女长期在XXX洗浴从*卖淫活动。为逃避打击,XX指使被告人左XX担任*浴法*代表人,雇佣被告人李XX等人协助管*卖淫场所,自己在幕后*挥、调度卖淫活动,所获嫖资与卖淫女五五分账,XX非法*利50余**。

被告人李XX、任XXXXXX雇佣担任XXX洗浴经*期间,负责协助XX管*卖淫女、服务人员以及卫*等,并为卖淫活动望风放哨。

被告人宋XX担任*台收银员,负责核对嫖客消费*单,录入系统打出小票,收取嫖资、结账。

被告人龚XX、王XX和*XX担任*务生期间,负责通*卖淫女接待嫖客,引导嫖客到嫖娼房*,事后*拾房*里用过的避孕套等垃圾。

被告人左XX明*XXXXX洗浴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为XX实施*罪提供掩护,出面充*洗浴法*代表人,并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一张*定洗浴收款码的承德XX卡供XX取嫖资使用。

公*机关*证实其指控,向*院提交了: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据材料。

公*机关*为,被告人XX为牟*暴*,组织多名卖淫女在自己经*的洗浴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任XXXX协助XX管*卖淫场所;被告人宋XX负责核对嫖客消费*单,并收取嫖资;被告人龚XX、王XX、尚XX负责通*卖淫女接待嫖客;被告人左XX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收款二维码用于*取嫖资,其行为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请依法*处。

被告人XX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机关*控被告人XX涉嫌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二、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存在异议。1、被告人开始经*XXX洗浴中心的时*是20223月,并非是2021年;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组织多名卖淫女长期在XXX洗浴从*卖淫活动,多名、长期与事实不符;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法*利**五十余**有*议。首先,XX洗浴中心的收款码经*调取绑定的左XX承德XX卡交易*额是3X1,212.01元,而该金*中是洗浴的全*收入,包*部分合法*入。另外,被告人通*微信、支*宝向*XX的转账款项*并非全*来源于*浴收入。三、被告人XX个人犯罪所得金*的认定,应*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工作人员工资。本案中根据技师*被告人交代,嫖资是五五分成,技师*分成*其个人违法*得,应*行政处罚中追缴。另外,在案的其他被告人系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工资也是XX用洗浴的收入支*,因此各被告人的工资属于*人违法*得。结合在案证据,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工作人员工资,XX本人获利10万***。四、被告人XX具有*下法*、酌定从*减轻量刑情节。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从*处罚;3、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情节相*较轻,无从*处罚情节,应*对其从*处罚;4、被告人有**父母需要照顾,有*小学的孩子需要抚养,妻子没有*作,被告人属于*犯,本人能*真心认罪悔罪,恳请对其判处罚金***给予最低处罚,对其量刑时*定从*处罚。均未当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李XX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对公*机关*控被告人李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从宽处罚的情节,具体如下:1、被告人犯本罪之前社会表现良好,没有*法*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请法*对其从*、减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处罚;3、被告人文*程*较低、法*意识淡薄,现已悔过,且参与犯罪时*较短,情节较轻,请法*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酌定从*处罚;4、被告人离异,婚前育有*女均未成*,捕前由被告人抚养,请法*量刑时*虑被告人家*的特殊情况,对其从*处罚。均未当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任XX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任XX构成*助组织卖淫罪罪名没有*议。关**为对被告人量刑建议过重。一、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于*立罪名,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应*在本罪内部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区别*刑。1、被告人任**不是为协助卖淫这一违法*为专门设立。从*聘管*范*看,不全*是XX协助管*卖淫女、服务人员及卫*、望风放哨等内容。疫情期间被任*我防疫经*,主要职责是在疫情期间消杀、防疫、卫*及配合检查*内容。在2023年*在协助卖淫的违法*为,更多的是负责管*XXX洗浴装修及设备的维修;2、被告人任XX是替补经*,长期是白*。另外白****,只有*班**不在的时*任XX充*替补经*使用;3、从**上看,XX虽在XXX工作时*较长,但并不代表在本案中起到主要作用。如被告人任XX不懂维修管*设备,就不会任XXX经*职务,任XX其实就是在XXX负责杂事的经*。二、被告人任XX构成*白。被告人任XX从***关*案之日的每一次供述、审查*诉阶段*供述至本次庭审,对案件均如实供述,应*情从*处罚。三、被告人任XX自愿认罪。被告人任XX在值班*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告人任XX应**处理。四、被告人在这次实施*罪行为前,从*有*违法*罪前科,说明*主观恶性不深,请求依法*其从*处罚。均未当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XX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一、关**案的定罪部分。辩护人对公*机关*控XX的行为构成*助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二、关**案的量刑部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白、从*、认罪认罚等从*减轻的量刑情节:1、XX有*白*节。2、XX于**。XX法*意识淡薄,无主观恶性,应*从*、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XX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且XX身患多种疾病,请求法*酌情对其从*处罚。

被告人宋XX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机关*控被告人宋XX犯有*助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现根据刑法**事诉讼法*相关*定,依法*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一、宋XX在本案中仅起极小的辅助、次要作用,属于**。二、宋XX在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白*情节,积极悔罪。三、宋XX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无社会危*性,平**惯表现良好。四、宋XX已经*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五、宋XX犯罪情节轻微,建议适用缓刑。六、关**XX罚金*题。请合议庭在计*罚金**其总收入范*内扣减正常合法*入后**。

被告人龚XX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对犯罪定性没有*议,认为被告人龚XX有*下从*、减轻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处罚;2、被告人具有*白*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从*处罚;3、被告人应*定为从*,建议适用缓刑;4、被告人认罪认罚,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请求法*酌情对其从*处罚。均未当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议,且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XX归*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白,依法*以从*处罚;二、被告人王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从*处罚;三、被告人王XX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未成***,应*从*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王XX系初犯偶犯,年*较小,分辨是非的能*弱,做的工作辅助性小。均未当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左XX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议,且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无异议,就被告人存在从*、减轻情节有*下意见:

1、被告人主动到案,交代自己罪行,具有*首情节,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仅是挂名,并未实施*他犯罪活动,可以从*、减轻处罚;4、被告人患有*咽癌,不适合长期羁押,请法*予以考虑对其判处缓刑。均未当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尚XX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议,且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尚XX自愿认罪认罚,对于*案定罪及事实部分辩护人不再发表意见,仅针对量刑部分发表以下意见:首先、尚XX犯罪时*满*八周*,应*从*或者减轻处罚。其次、尚XX没有*罪前科,属于*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态度好,到案后*自己以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均

做到了如实供述,属于*白,恳请合议庭酌定从*处罚。最后,XX作为未成**心智发育未全,辨别*非的能*有*,容易*到周*环境的影响而误入歧途。对于*所犯的错误我们也深感遗憾,然而,法*的精神不仅在于*罚,更在于*育与挽救。在本案的审查*诉阶段,公*机关*给尚XX作出过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但是由于*XX觉得回到校园上学会增加家*的负担,本人还是想尽快赚钱*补家*所以最终*有*这个不起诉,但这也从*面反映了尚XX犯罪情节轻微。另外结合全*事实及证据,尚XX的行为也符*刑诉法*十六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不大的情形,建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恳请合议庭予以充*考虑。

经*理查**事实:

一、组织卖淫罪

2022年4月12日双*区XXX洗浴中心注册成*。被告人XX担任XXX洗浴中心法*代表人。被告人XX作为实际经*人,负责经*XXX洗浴中心,在实际经*洗浴中心过程中,被告人XX指使左XX继续担任**代表人,并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多名卖淫女在XXX洗浴从*卖淫活动。202211月,左XX办理承德XX卡、手机卡并绑定微信、支*宝,提供收款码供XX收取嫖资使用。XX雇佣被告人李XX等人协助其管*卖淫场所,并指挥、调度卖淫活动,所获嫖资与卖淫女五五分账,截止到2023年X月非法*利3X余**。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李XX2023年X月入职、任XX2021年10月入职、XX2023年4月入职,分别*XX雇佣担任XXX洗浴经*,期间负责协助XX管*卖淫女、服务人员以及卫*等,并为卖淫活动望风放哨。

被告人宋XX2023年1月入职担任*台收银员,期间负责核对嫖客消费*单,录入系统打出小票,收取嫖资、结账。

被告人龚XX2023年X月入职、被告人王XX2023年5月入职、被告人尚XX2023年X月入职均担任*务生,期间负责通*卖淫女接待嫖客,引导嫖客到嫖娼房*,事后*拾房*里用过的避孕套等垃圾。

被告人左XX明*XXXXX洗浴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出面担任*浴中心法*代表人,并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一张*定洗浴收款码的承德XX卡供XX收取嫖资使用。

上述事实,有**审举证、质证,并经*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XXX

二、证人证言

XXX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XX等九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XXX洗浴存在卖淫的犯罪事实,实际管*人系XX,管*模式,违法*得的分配方*、及其他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分工和*用。

四、辨认笔录

XXX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为牟*非法**,组织多名妇女在自己经*的洗浴从*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成*织卖淫罪;

被告人李XX、任XXXX、宋XX、龚XX、王XX、左XX、尚XX明*被告人XX实施*织卖淫犯罪活动仍提供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助组织卖淫罪。公*机关*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九名被告人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坦白,可以从*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处理。被告人XX曾*意犯罪被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再犯应*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处罚。被告人宋XX、王XX、尚XX案发时*未成**,应*从*处罚。被告人XXXX犯罪情节较轻、有*罪表现、没有*犯罪的危*、宣*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可以宣*缓刑。被告人违法*得应*追缴。被告人XX的辩护人对被告人非法*利50余***有*议,通*在案调取用于*取嫖资的银行账户交易**是3X万**,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应*扣除部分合法*入、卖淫人员分成、工作人员工资的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以及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经*合考虑。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

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民币七十二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2日起至2030年11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3年X3日起至202X2月2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3年X2X日起202X2月25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任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3年X21日起202X2月20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宋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X3日起至2024年102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龚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X3日起至2024年102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一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X3日起至2024年X2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左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民币一万*。

(缓刑考验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尚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继续追缴被告人XX违法*得人民币3X0,000.00元,上缴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

○二四年二十九日

法*助理书记员


  • 2024-07-29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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