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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一审为其争取到:犯罪金额从864.038万元减少至621.33万元以及刑期减少两年的效果。目前处于二审上诉过程中。

案件详情

河北XX围场满*蒙**自治县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公*机关*北XX围场满*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那XX,男,1XX1年11月10日出生于*北XX围场满*蒙**自治县,公*身份号码130X2X1XX111XXXX0003X,满*,专科文*,原围场满*蒙**自治县XX村镇银行新地支*主任,户籍*在地河北XX围场满*蒙**自治县XXX,捕前住河北XX围场满*蒙**自治县XXX。曾*酒后*驶机动车,于202110月X日被河北XX围场满*蒙**自治县公**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3月1日被河北XX围场满族蒙**自治县公**刑事拘留。经*北XX围场满*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3月12日被河北XX围场满*蒙**自治县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XX围场满族蒙**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X,河北XX律师。

河北XX围场满*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X起诉书、XXX补充*诉决定书、XXX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那XX犯诈骗罪,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公*机关*派检察员XXXXXX出庭支*公*,被害人XX、被告人那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2023年*2024年*间,被告人那XX以帮助客户XX”做贷款并支*好处费*由,实际用于*还个人债务,骗取被害人孙XX、卜XX、徐XX、李XX金*共计*民币435.33万*(其中骗取孙XX人民币1X4.33万*、骗取卜XX人民币104万*、骗取李XX人民币XX万*,原指控骗取被害人徐XX人民币X5万*,后*更为骗取被害人徐XX人民币XX万*);骗取被害人XX人民15X万;骗取被害人张XX人民币2X0.X0X万*(原指控骗取被害人张XX人民币10X.445万*,后*更为骗取被害人张XX人民币2X0.X0X万*),总计*取上述人员人民币XX4.03X万*。

公*机关*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交易*录等书证;付XX、牛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XX、卜XX等人的陈*;被告人那XX的供述和*解;电话录音等。

公*机关*为,被告人那XX诈骗公*财物,数额特别*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提请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那XX的刑事责任。公*机关*被告人那XX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那XX对公*机关*控的罪名不认可,辩解*XX是中间人行为,只是给出资方*借款方*线搭桥,但是我与公*机关*控的X名被害人是借贷关*,X人的钱*打入我或我提供的账户,我借钱**与他们说是我XX用,我跟他们说只是倒钱,我支*利*,利*不等。我有*资,一年工资20万*,还有*父亲经*收入用来偿还这些人的钱。我支*了X00多万**利*,外面欠我钱,如果他们还我钱,我有*款能*。我没有*法*有*目的,我借的钱*是通*银行转账,我未用于**消费、未进行风险投资、未隐匿财产。我现在还欠卜XX人民币104万*、欠徐XX人民币XX万*、欠XX人民币15X万*,对公*机关指控的欠此三人的借款钱*认可,但对此三笔钱*指控犯诈骗罪不认可,我们只是借贷关*,性质属于*款。对公*机关*控的诈骗孙XX人民币1X4.33万*、诈骗李XX人民币XX万*、诈骗XX人民币2X0.X0X万**数额及罪名均有*议,我现在不欠孙XX、李XX、张XX的钱*,李XX还欠我钱,张XX、孙XX、李XX都*有*过我现金,我给过张XXXX现金。夏XX与夏XX系同一人。

辩护人对公*机关*控的罪名和*罪事实均提出异议,辩称鉴定仅对张XX借款金*部分就存在漏记、错记、多记情况,并且鉴定涉及封XXXX、王XX等人的转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诈骗张XX的款项,被害人张XX笔录中明*表示有X4万**那XX向*借款并非XX倒贷,此部分未进行扣除,另外那XX微信给付张XX的钱*也未予以扣除,鉴定不能*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所主张*现金*分,没有*他证据佐证,不能*定为诈骗金*。在案的证据除被害人本人言词证据外无任**据证明*XX哪些借款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行为。在案证据并没有*成*整的证据链,无法*明*XX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借款的行为,亦无法*明*XX有*法*有*的。综合全*证据以及庭审调查*法*明*XX构成*骗罪。

经*理查*,2023年*2024年*间,被告人那XX帮助客户XX”做贷款并支*好处费*由骗取被害人钱*,实际用于*还个人债务。

综合全*证据,认定骗取被害人孙XX人民币124.33万*;骗取被害人卜XX人民币104万*;骗取被害人徐XX人民币XX万*;骗取被害人XX人民币15X万;骗取被害人李XX人民币XX万*;骗取被害人张XX人民币4X.445万*,总计*取上述人员人民币5XX.XX5万*。

上述事实有*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XX被诈骗证据

XXX

2、被害人李XX被诈骗证据
XXX

3、被害人张XX被诈骗证据

XXX

4、被害人卜XX被诈骗证据

XXX

5、被害人徐XX被诈骗证据

XXX

X被害人XX被诈骗证据

XXX

X被告人那X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流水*况

XXX

XXX资产情况*相**据及其他证据情况

XXX

以上证据均经*庭出示、辨认、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XX以非法*有*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大,公*机关*被告人那XX指控的罪名成*,依法**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那XX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控被告人那XX诈骗被害人卜XX人民币104万元、诈骗被害人徐XX人民币XX万*、诈骗被害人XX民币15X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公*机关指控被告人那XX诈骗被害人孙XX的犯罪金*中包*55万**金,其中40万**金*其他证据佐证,公*机关*诈骗被害人孙XX犯罪金*中40万**金*指控证据不足。公*机关*控被告人那XX诈骗被害人李XX的犯罪金*中包*10万**金,其中10万**金*其他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诈骗被害人李XX犯罪金*中10万**金*指控证据不足。公*机关*控被告人那XX诈骗被害人张XX民币2X0.X0X万*,因鉴定存在漏记、错记、多记等情况,结合被害人张XX的陈*,根据刑事审判原则,作有***告人的认定,被害人张XX所述的诈骗金*10X.445万**包*X0万**金,诈骗被害人张XX现金*分证据不足。

被告人那XX的违法*得,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那XX多次诈骗,从*处罚。被告人那XX曾*过行政处罚,量刑时*以考量。辩护人提出的鉴定存在漏记、错记、多记等情况,不能*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所主张*现金*分,没有*他证据佐证,不能*定为诈骗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那XX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那XX不构成*骗罪的辩解**护意见,理由不成*,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那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的危*程*,结合公*机关*刑建议,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那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民币200,000.00元(所处罚金*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3X2月2X日止。)

二、被告人那XX的违法*得依法*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其中:返还被害人孙XX人民币124.33万*;返还被害人卜XX人民币104万*;返还被害人徐XX人民币XX万*;被害人李XX人民币XX万*;返还被害人XX人民15X万;返还被害人张XX人民币4X.445万*(限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XX承德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0五年*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2025-10-27
  • 围场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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