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XX
仲*裁决书
申*人:张XX,女,汉族,1XX0年3月2X日生,住平*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
被申*人:江*XX信息科技**有*公*,法*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公**力资源专员。
申*人与被申*人因是否存在劳*关*问题发生争议,向*委提出仲*申*。2025年X月5日本委立案后*法*成**庭负责审理此案。2025年X月2X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申*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被申*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应*。本案现已审理终*。
申*人诉称:2024年4月1日起申*人开始到被申*人处工作,双**签了劳*合同,工作地点在平*XXXXX从*保洁工作。2025年5月2X日上午九点左*申*人在清扫楼道过程*,不慎*空*脚,后*到医院诊断治疗。申*人和*申*人之间通*网签合同、工作群聊天、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打卡记录等能*明***间存在事实劳*关*。为维护自身合法**,申*人特向**委提交仲*申*。
申*人的请求事项:
要求确认申*人与被申*人自2024年4月1日至今存在劳*关*。
被申*人辩称:申*人于2024年4月1日入职,入职即与被申*人签订了劳*合同。双**订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1日至202X年3月31日期间的劳*合同,劳动关*事实存在,被申*人认可。
经*委审理查*:申*人与被申*人签订了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1日至202X年3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被派到平*XXXXX从*保洁工作。2025年5月2X日上午申*人在清扫过程*足部受伤,伤后*平*XX医院、平*XX医院进行诊治。被申*人旨2024年X月X日通*银行支*申*人工资2124.14元,至2025年X月25日支*1XXX.5X元。申请人伤后*继续从*此项*作。以上事实有*国*设银行股份有***公***支*交易**、网签劳*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诊断证明*复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申*人在被申*人承建项*工作,有*国XX交易**、网签劳*合同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双**异议。申*人和*申*人符*法*、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申*人受被申*人的劳*管*,从*被申*人安*的有*酬的劳*,申*人提供的劳*是被申*人业务的组成*分。申*人与被申*人双**在劳*关*。
经**庭多次调解,双**达成*议。现依据劳*和*会保障部《关**立劳*关*有**项*通*》之规定裁决如下:
申*人与被申*人自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2X日期间存在劳*关*。
根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期满*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效力。一方*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事人可以依法**民法*申*执行。
仲*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