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县XX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仲*裁决书
申*人:孙XX,女,汉族,1XX0年12月X日出生,现住址:
怀*县XXX,身份证号码:130X301XXXXX0X5024。
被申*人:广*XX人力资源服务**有*公**圳XX司。
法*代表人:黄XX,总经*。
被申*人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
被申*人:广*XX人力资源服务**有*公*。
法*代表人:XX,董*长。
被申*人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
孙XX诉广*XX人力资源服务**有*公**圳XX司(以下简*XX深圳XX司)、广*XX人力资源服务**有*公*(以节简*XX**公*)支*经*补偿金*劳*争议一案,本委依法*成仲*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申*人称:申*人于2021年X月2日到被申*人广*XX人力资源服务**有*公**圳XX司*工作,工种为营养**,签订劳*合同,月工资基本工资1500元*提成。离职前平*工资X55.X5元,因被申*人扣发绩效导致基本工资不足1500元,申*人被迫于2025年5月X日提交了《被迫解*劳*合同通*书》。为维护申*人的合法**,现请求仲*委裁决:1、确认申*人与被申*人XX深圳XX司*2021年X月2日至2025年5月X日存在劳动关*;2、被申*人XX深圳XX司**申*人2021年X月2日至2025年5月X日期间被迫解*劳*合同的经*补偿金X000元(2000元/月×4个月);3、被申*人XX深圳XX司**申*人2 0 2 1年X月2日至2 0 2 5年5月X日拖欠的工资差额共计21X14.25元;4、被申*人XX深圳XX司**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X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X3.X1元(2000元/月÷21.X5天×(12X÷3X5×5)天×2倍);5、被申*人XX**公**被申*人XX深圳XX司*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X、被申*人XX深圳XX司*申*人出具非本人意愿解*劳*合同证明。
被申*人辩称:1、申*人提交的劳*合同、社保缴费*图显示被申*人XX深圳XX司*申*人于2021年X月13日建立劳动关*并缴纳社保;2、被申*人XX深圳XX司不存在《劳*合同法》第3X条规定的情形,申*人被迫解*劳*合同理由不成*,申*人系主动离职,被申*人XX深圳XX司*需支*经*补偿金;3、申*人同意2024年X月调岗到新岗位上班,申*人正常出勤上班,被申*人XX深圳XX司*向**人提供劳*条件,从**人提交银行流水*知,被申*人及时*额向**人支*每月薪酬,因申*人个人销售能*问题,未能*成**公*绩效考核标准,且存在部分违规情况*致企业经*效益*低;4、申*人每月销售提成*申*人所在门店经*商**,申*人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不存在工资差额,在此期间申*人存在各种休假情况,导致其最终*得薪酬较低,被申*人XX深圳XX司*需再向**人支*任***;5、劳*仲*的时*为1年,申*人诉求已经过了仲*时*,因此被申*人XX深圳XX司*求驳回申*人请求事项;X、申*人自2025年2月5日开始即申*休病假至2025年5月X日,不应*有*年*休年*假,因此被申*人XX深圳**分公**需向**人支*未休年*假工资1X3.X1元;X、被申*人XX深圳XX司*独立民事主体,可以独立承担相**任,被申请人XX**公**本案不存在任***,不存在任**错不应*担连*责任。综上,恳请贵委依法*回全*仲*请求。
本委查*:被申*人XX深圳XX司*申*人自2021年X月13日签订了劳*合同,合同约定申*人每月工资不低于*作地最低工资标准。2025年5月X日,因被申*人XX深圳XX司*放的工资长期低于*地最低工资标准,申*人提出离职。在庭审过程*,申*人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为《劳*合同书》、社保缴费*图、企业微信打卡截图各一份,证明***2021年X月2日至2025年5月X日存在劳*关*,按照合同约定,工资不得低于*作地最低工资标准;申*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为“河北XX姐妹群”群聊截图、《被迫解*劳*合同通*书》各一份,证明**人2021年X月至2024年X月工作地在怀*县XX超市,2024年X月下旬到XX悦超市工作,且工作期间被申*人未足额支*申*人合同约定工资导致解*劳*合同;申*人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为银行流水、考核标准及扣款情况*与销售代表韩XX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各一份,证明**人基本工资1500元,一直被考核制度扣款;申*人提供的第四份证据为2021年*2025年*资差额计*表一份,证明*照合同约定,被申*人应*支*的工资差额具体数额。被申*人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为申*人申*休假截图一份,证明**人在2025年2月5日开始休假至2025年5月X日;被申*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为经*商*放工资记录,证明**商*放申*人销售提成;被申*人提供的第三份证据为情况*明,证明**人每月工资由被申*人XX深圳XX司**在门店经*商共同发放。
本委认为:1、申*人于2021年X月13日与被申*人XX深圳**分公**订书面劳*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劳*合同,在庭审过程*申*人自述,申*人于2021年X月2日到所在销售门店上班,但是X月份与被申*人建立劳*关系,也未签订劳*合同,故申*人的劳*关*应*2021年X月13日至2025年5月X日。2、在庭审过程*,根据申*人提供的银行流水*示,自与被申*人建立劳*关*以来,申*人的实际月工资数额绝大部分在2000元*下,有*月份甚至为几百元,即使按照被申*人所述部分时*段*经*过了一年*诉讼时*,但是就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看,最高*月工资为12XX.0X元,均低于*来县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且被申*人未提供申*人工作中违规的证据,故本委认为,申*人以工作期间未足额支*合同约定工资导致解*劳*合同的理由成*,应*由被申*人XX深圳分公司*齐*额工资,并支*经*补偿金。3、被申*人XX深圳XX司*独立的民事主体,能*独立承担相**任,被申*人XX公司*应*担连*责任。4、申*人因未足额支*工资,单*、主动与被申*人解*劳*关*,故其请求由被申*人出具被迫离职解除劳*关*证明,本委不予支*;5、申*人2025年2月5日至5月X日期间一直休病假,根据《职工带薪年*假条例》之规定,不再享受年*假待遇,故申*人请求2025年*休年*假工资,本
委不予支*。
根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民共和**解**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人与被申*人广*XX人力资源服务**有*公*深圳XX司*2021年X月13日至2025年5月X日存在劳*关*;
二、由被申*人广*XX人力资源服务**有*公**圳XX司.支*申*人经*补偿金X000元(2000元×4个月);
三、由被申*人广*XX人力资源服务**有*公**圳XX司支*申*人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工资差额X535.X元(2024年X月至2025年5月按照月工资2000元*除实发金*及社会保险后*总和);
四、申*人的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以上二、三项*计1X535.X元。
如不服本裁决,双**事人可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效力。
仲*员·
仲*员
怀*县XX动人事委员会
二0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