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XXXX劳*争议
仲*裁决书
申*人:XX男汉族1XX3年12月25日出生
身份证号:440X211XX31225XX5X
住址:广**信宜市XXX
委托代理人:李XX
被申*人:双*区XX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2130X02MABYCODLXJ
地址:承德市XXXXX
经*者:刘XX
申*人于2025年X月1X日提交了与被申*人关**认劳*关*、二倍工资、经*补偿金*仲*申*。本委依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受理了此案,于2025年11月3日组成**庭开庭进行审理。申*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被申*人在收到本委依法*放的法*文*的情况*,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也未向*委提交答辩状,经**庭合议决定,本案缺席*理,现已审理终*。
申*人诉称:
申*人自2022年*到被申*人处工作,从*厨师*作,后于2024年X月末提出辞职,双**商*致于2024年X月3日解除劳*关*并结算工资。之后*申*人与申*人多次沟通*望重新雇佣申*人,后*2024年X月1X日起,申*人重新到被申*人处入职从*厨师*作,此次入职后***定工资为每月13000元,2025年*完年**月涨到14000元,并均已实际发放。重新入职后,被申*人一直未与申*人签订书面劳*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被申*人应*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年*签订书面劳*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此外,被申*人未依法*申*人缴纳社会保险,严*侵害了申*人的合法**。基于*述事实与理由,为维护自身合法**,特向*委申*劳*仲*,请求贵委依法*决。
被申*人答辩:缺席。
本委在庭审过程*组织双**行证据交换,对相**据和*实认定如下:
1、申*人向*委提交了从*人员健康*明*图、工作照片,证明***在劳*关*。被申*人缺席。本委结合庭审,从*人员健康*明*图、工作照片虽系打印*,但被申*人放弃对此项证据质证,故本委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的予以采纳。
2、申*人向*委提交了微信支*转账电子凭证,证明**人月工资标准为14000元。微信支*转账电子凭证系微信出具且加盖**,故本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该证据中显示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工资为13500元,故本委对该证据的证明*的不予采纳。
3、申*人向*委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屏,证明**人在被申*人处从*厨师*作,双**2024年X月3日解*劳动关*,双**于2024年X月1X日重新建立劳*关系,双***劳*关*时*为2025月X月13日。因被申*人缺席,放弃对此项*据质证,故本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的予以采纳。
4、被申*人缺席*向*委提交任**据。综合以上事实,本委认为:
申*人于2024年X月1X日入职被申*人处,从*厨师*作,月平*工资13500.00元,被申*人未与申*人签订书面劳*合同,被申*人未为申*人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X月13日申*人因被申*人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离职。
一、关***人主张*与被申*人存在事实劳*关*的仲裁请求,因申*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双**2024年X月1X日重新建立劳*关*至2025年X月13日,故本委对申*人的该项*裁请求予以支*。
二、关***人主张*申*人支*二倍工资的仲*请求,本案中被申*人未与申*人签订书面劳*合同,符*《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故本委予以支*。由被申*人支*申*人二倍工资差额14X500.00元(13500.00元/月×11个月=14X500.00元)。
三、关***人主张*申*人支*经*补偿金*仲*请求,本案中被申*人未为申*人缴纳社会保险,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故本委予以支*。由被申*人支*申*人经*补偿金20250.00元(13500.00元/月×1.5个月=20250.00元)。
本案经*解*效,依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缺席*决如下:
一、双**2025年X月13日解*劳*关*。
二、由被申*人自本裁决书生效后X日内向**人支*二倍工资差额共计*民币14X500.00元。
三、由被申*人自本裁决书生效后X日内向**人支*经济补偿金*计*民币20250.00元。
双**事人如不服本仲*裁决,可自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法*起诉,期满*起诉的,仲*裁决即发生法*效力;一方*事人逾期不起诉的,又不自觉履行本仲裁裁决的,对方*事人可向*民法*申*强*执行。
仲*员: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