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案中,辩护律师力促认罪认罚,精准辩护获缓刑判决
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敲诈勒索共同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项X(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及我方当事人秦某,利用部分被害人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情形且害怕报警的心理,通过事先合谋、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经统计,项某、李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7000元,我方当事人秦某参与其中部分犯罪,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000元。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其中,建议对我方当事人秦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
本所贾琦律师、唐怀池实习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及时会见当事人,详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深入研究案情。在确认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辩护人基于被告人秦某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及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已由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所有被害人谅解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制定了以争取缓刑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辩护人紧紧围绕上述有利情节,向法庭充分阐述了对被告人秦某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案件总结: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并充分考虑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李某亦被判处缓刑,主犯项某被判处实刑。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