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系兴义市某镇居民,在当地承包土地并种植板栗树。2023 年 10 月,案涉土地上的 500 余棵板栗树被清理,原告称该行为系被告某镇政府组织实施的强制清表,认为被告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未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实体及程序均违法,侵害其财产权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推平树木的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徐昌兴律师接受被告某镇政府的特别授权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
二、办案经过
(一)案件接手与核心争议梳理
案件接手后,徐昌兴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通过与被告沟通及查阅相关材料,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一是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是案涉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原告主张被告系强制清表行为的实施主体,而被告实际未直接参与树木清理,需从行为实施主体、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性等方面构建抗辩思路。
(二)证据收集与抗辩策略制定
为充分支撑抗辩观点,徐昌兴律师协助被告全面收集证据:
- 政策及法律依据类证据:包括《兴义市、义龙新区耕地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内非耕地就地恢复任务分解的通知》等,证实案涉土地整改系响应耕地保护政策的法定要求;
- 土地性质相关证据:兴义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位置关系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等,证明原告承包地中部分地块属永久基本农田,而原告种植板栗树的行为违反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 的强制性规定;
- 程序合法性证据:仓更社区工作人员谈话记录、原告接访视频及文字内容、证人出庭证言等,证实社区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告知原告整改事宜并取得其同意;
- 行为实施主体相关证据:仓更社区工作安排会议记录、《耕地保护土地复耕合同》、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等,证明案涉整改行为由社区组织实施,被告仅履行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及财政审批职责。
基于上述证据,徐昌兴律师制定明确抗辩策略:一是主张被告非适格主体,案涉行为系社区自治行为,与被告无行政委托关系;二是案涉行为实体合法,符合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是案涉行为程序正当,已履行告知义务并获原告同意,不构成行政强制;四是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三)庭审辩护与争议焦点回应
庭审中,徐昌兴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护:
- 针对被告主体适格问题,详细阐述被告在整改工作中的职责仅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案涉行为的实施主体为社区,被告未参与合同签订、实际指挥或资金支配,但结合庭审中法院查明的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及费用支付情况,及时调整辩护思路,聚焦于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强制这一关键焦点;
- 针对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存在,着重提交谈话记录、接访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原告已同意社区组织整改的事实,指出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因缺乏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无法证明强制清除事实;
- 从法律适用角度,明确案涉行为系社区基于原告同意实施的民事委托行为,非行政强制执行,无需启动行政强制相关程序,且原告种植行为本身违法,整改行为具有正当性。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行政强制行为,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社区在清理树木前已告知原告并取得其同意,原告提起行政强制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0 元。徐昌兴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成功维护了被告某镇政府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