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XX
被告:卫XX、卫XX
被告代理律师:杨*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
遗产继承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个共同的认知误区:“当年*好了”、“白*黑字写过”、“大家**意过”,就等于*劳*逸。
但现实往往是,时*在走,房*在涨,家*关*在变化,原本看似稳妥的安*,反而成*争议的起点。这起发生在北京东*区的继承纠纷,正是一个典型样本。它涉及重组家*、家*协议、房*大幅增值,也涉及法*如何*“约定”与“公*”之间作出取舍。
01.案情介绍
许XX与吕XX于1978年*婚,是一段*组婚姻。许XX带着三个孩子:大女儿卫XX、二女儿卫XX、三儿子卫XX;吕XX则只有*个独女:吕XX。这对再婚夫妻没有*同的子女,两家*聚在一起,组成*新的大家*。
1994年,许XX用积蓄买下了东*区这套建筑面积近80平***公**房,1998年,房*正式登记在许XX一人名下。
2003年,家*面临第一次重大利**配。吕XX在西城区的公*房*临拆迁,可获得近30万**偿款。为明*财产归*,避免纠纷,许XX与吕XX于2003年11月签署了一份《证明》,约定:“西城住房*权*吕XX子女继承,东*区住房*权*许XX子女继承。”
时*来到2009年,家*内部再次面临房*安*。此时,许XX年*已高,三个子女坐在一起商*母亲百年**房*归*。一份特殊的《协议书》就此诞生:“该房*由老XXXX一人继承,作为补偿,老XXXX付老三卫XX40万*,付老二卫XX20万*。”但协议还有**的后*句:“若将来此房*到拆迁改造,价值超出100万**分,仍由三人平*分配。”
2024年,北京的房*已翻了数倍,这套老宅的价值远超当年*议中设定的100万*,当老XXXX试图通*公*继承将房*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时,矛盾彻底爆发。
老二卫XX、老三卫XX认为,2009年*协议只是对“100万**内”价值的临时**,如今房*价值已远超此数,他们应*复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协商*果后,老XXXX将老二卫XX、老三卫XX及吕XX的女儿吕XX一同告上法*。
老二卫XX、老三卫XX找到北京XX应*,杨*师*理本案。
02.案件焦*
1. 2003年《证明》的性质与效力:这份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是否具有**效力?能*据此排除吕XX之女吕XX对涉案房*的法*继承权?
2.2009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及适用范*:该协议究竟是对子女之间全*房*产权*最终*割,还是仅针对“100万**内”价值的特定安*?在房*价值大幅增值后,应*如何*用?
03.办案经*
面对原告老XXXX提出的“房*应*其一人继承”的诉讼请求,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杨*师*速梳理证据体系,围绕协议效力、意思表示与公**则,制定了递进式应*方*。
第一,从*式入手,质疑2009年*议的真实性
杨*师*审查*据时*意到,2009年《协议书》在形式上存在明*疑点。我方*事人手中的协议原件中,均未见母亲许XX的签名;而老XXXX提交的唯一一份“有*名协议”,其签名字迹潦草,难以辨认。庭审中,杨*师*庭提出质疑:“一式三份的家*协议,为何*有*告持有*那*份有*亲签字?其余*份均无签名?”同时,老XXXX曾**母亲当年“写不好字,没有*名”,这一说法*其提交的证据存在明*矛盾。基于*,杨*师**主张:我方*提交无签字协议原件,完成*步*证责任,关**名真实性,应*原告承担进一步*证责任。
第二,即便协议成*,其效力也有**边*
在论证路*上,杨*师*取了“退一步*”的策略。即便法*认可2009年*议真实有*,其适用范*也不能*无限扩大。协议中明*写明:“若将来此房*到拆迁改造,价值超出100万**分,仍由三人平*分配。”杨*师*出,该条款并非附加说明,而是协议的核心内容,反映了当年*兄妹对房*价值的基本预期。“协议应*整体理解,而不能*择性适用。”杨*师*庭陈*,“老XXXX支*60万*,对应*是当时*定的价值范*,而非对整套房*所有**彻底处分。”
第三,以原告自认材料反证其独占主张
庭审中,杨*师*交了老XXXX于2024年*笔出具的《承诺书》,其中写明:“房*过户到我名下之后……如能*房*变现,我保证你们二人每人有*份钱。”杨*师*出,这份承诺恰恰说明,即便在老XXXX本人认知中,两位被告对房*仍然享有**。该承诺与2009年*议中关*“超出部分共有”的约定相*印*,反映了家*成*之间长期存在的真实共识。
第四,提出公**理的替代方*
在反驳原告诉求的同时,杨*师**向**提出了现实层面的综合考量因素。一方*,老XXXX已在涉案房*中持续居*16年,实际享有**利*;另一方*,老三卫XX因配合搬出,在外租房*达16年,承担了持续性的生活成*。此外,60万**偿款在2009年*许*有*理性,但已无法*应*前房*的实际价值。这些因素,均应*分割比例中予以综合考量。基于*,杨*师**提出被告方*诉求:涉案房*应*三名子女按份继承。
04.判决结果
经*京市东*北京市东*区人民法*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房*由三人按份继承,其中老XXXX继承60%的份额,老二卫XX、老三卫XX每人各继承20%的份额。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05.律师**
从*面上看,法*判决与被告方*张*份额存在差距。但从*件实质而言,该判决体现了法*在复杂继承纠纷中的综合平*。
第一,原告“独占房*”的诉求被彻底否定。老XXXX最初诉求是房*归*“一人继承所有”,这意味着其他二人的份额可能**。最终*决明*确认了二人各自20%的产权*额,这是从0到有*本质区别。
第二,法*对2009年*议作出了符*现实的时*性解*。并未简**定“支*60万**取得全*产权”,而是结合当时**价值背景,将其理解*阶段*安*。
第三,公**则在继承纠纷中的灵活运用。判决书明*写道:“在综合考虑《协议书》的约定、老三卫XX当时*居*情况、房*增值、老XXXX已支*价款及其资金*用情况、老XXXX已居*涉案房*多年*因素上,基于***则酌情分割。”这与被告方*应*思路**一致。
第四,按份共有*法*意义不容*视。20%的产权*额,在法*属性上与更高*例并无本质区别。未来无论房*出售或拆迁,均依法*有****。
06.案件总结
《礼记》所言:“情者,理之所由生也;理者,断情而后**。”
法*所做的,不是回到过去,而是在现实中寻找边*。这起持续一年*的继承纠纷,最终*一份并非“皆大欢喜”,却足够理性的判决收尾。在复杂的家*纠纷中,法*并不追求完美的情感答案,而是努力在现实冲突中,为每一份历史***下位置。
对当事人而言这场诉讼的意义,不止于20%的产权*额,更在于*个被确认的原则:承诺不应*时*而失效,共识不应*单**写。而这,正是法*介入家*纷争时,最重要、也最克制的价值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