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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律师帮助原告精准运用“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法定条件,成功证明感情破裂,成功离婚。

案件详情

原告:屈X,女,汉族,19XX XX XX日出生,户籍*湖北省宜昌*XXXX XX号,公*身份号码

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北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19XX XX XX日出生,户籍*湖北省宜昌*XXXX店路 XX号,住宜昌*XXXXXX小区XX XX 单*XX室,公*身份号码

XXXXXXXX

原告屈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10 XX 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申*庭外和*,未能*成*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屈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依法*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告于 1999 XX 月经*介绍相*,1999 XXXX日在宜昌*西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 XXX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X,原被告相*后*触时*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观不一致,性格不合、生活环境和*活习*不同,在日常*活中没有*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还经**一些小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心想成**容*,多次忍让想换得家*和*,但是被告我行我素,原告想极力挽回,但被告仍不知悔改,不顾*妻感情。对原告没有*到做丈夫的责任。目前原告在外打工,双**少离多,被告也不关*,不体贴原告及其家*,完全*顾*妻感情,双**闹不断,特别*现在双**活中吵闹加剧。因感情破裂,双**经*居*年。20243 月原告向***区法*起诉离婚,2024 7 XX日法*判决不准离婚,后****有*诉,判决发生法*效力。判决生效到目前为止双**续分居,到现在已经*过一年**,双***没有***变。为此原告再次向**起诉离婚。原被告双**格不合,婚后***没有*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夫妻关*名存实亡,没有**的可能。鉴于***情确已破裂,维持这桩婚姻没有***义。原告特依据《民法*》之规定具状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决如请。

被告王XX辩称:我们双**有*纷,我不同意离婚,在第一次离婚诉讼的时*我也提出过不同意离婚,法*也没有**离婚的请求,现在原告第二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没有*的事实和*由,不应**。原告陈*三观不一致,性格不合以及没有*情基础不符*常*,我们有*次吵架之后*告微信提出过离婚,我不同意,事后*都*了了之了。我们的矛盾也就是近三年*事情,而且是原告单***其妙提出的,原告诉讼离婚是在我上班*断手之后,当时*虑到原告在外地上班*没有*诉她,直到孩子放假原告回来呆了三四天,我偶然发现原告在家*清理照片,我很冲动并质问原告但也没有*手,结果第二天原告一声不响就走了,在路*发了一条消息说要离婚,我措手不及,没想到老了惹上官*。原告说生活习*和*境不同我也不认可,原告不能*在上海*工现在就嫌弃我,我们自从*婚没几个月原告就出去打工,除了怀*生孩子在家*到两年**,小孩出生满*岁后,原告又出门,只有*年*暑假回来两次。小孩从*生开始,大部分时*都*我照顾,我在家*要带孩子又要谋生,生活很艰难,原告不顾*子的生活与成*需求毅然决然追随朋友去上海*工,我深知能*有*我从*没有*原告伸过手,也没有*止原告出门打工,一句抱怨的话都*有*过。现在小孩大学毕*了工作,原告要求离婚没有*当理由。我确实脾气大,易*动骂人,我一直以来也在深刻反省,但是我从*没有*过手,我在整个家*中也没有***错,我认为维持一个完整健全*家*对孩子前途的保障,请求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屈X王XX 1999 年**,当年 XXXX日登记结婚,2003XXXX日生育一女王X,现已成*。双**婚后,屈X常**外务工,并长期租住于*海*,仅逢年*节回家*望女儿及家*,女儿主要由王XX及长辈抚养*照料。

2024 XXXX日,屈X第一次向*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4 XX XX 日作出(2024)鄂 XXX民初 XXX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屈X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 2024 XX XX日生效。判决不准离婚后,屈X继续在外务工,与王XX处于*全*居*态,2025XX XX 日,屈X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以判决不准离婚后***居**年*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请求离婚。

同时**,位于*昌*XXXXXX XX小区XXXX 单*XX 房*是王XX单*集资建房,登记在双**下,王XX认为是其个人婚前财产不应*割,屈X亦希望房*保持原状,请求法*暂不分割。双**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务。

本院认为,屈X王XX短暂相*后*促结婚,婚后*工作原因双**期异地分居,缺乏有*沟通**妻感情培养,导致夫妻感情较为淡薄。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持续分居**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未有*据显示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后**改善,而长期分居*使双**妻感情失去挽回的机会,现屈X第二次起诉,足以说明*人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以及屈X要求解*婚姻关*的意志坚决,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民法*判决不准离婚后,双**分居**年,一方*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依法**予二人离婚。

婚姻关*的解*,不意味着责任*终*,也不代表的谁对谁错,不论结局如何,希望双**惜曾**有,感恩相*的牺牲与付出,屈X应*感激王XX作为丈夫和*亲 20 余**家*为子女的无悔付出,王XX也应*体谅屈X作为妻子独自在外工作的艰辛*迷茫。离婚更不是失败,而是人生的一次重新选择,爱*已逝,亲情尚*,希望彼此在未来的日子里,放下埋怨与不甘,以宽容*大度共同守护孩子的未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 span="">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原告屈X与被告王XX的婚姻关*。

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原告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中级人民法*。


  • 2025-12-20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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