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1988 年 xx 月 x日出生,汉族,住XX 镇 XXXX 村XX 组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北XX律师。
被告:龚XX,男,1985 年 XX月XX 日出生,住宜昌*西陵区XX大道XX 号,现住宜都*XX大道XX 号XXXX 栋XX 单* XX 室。公*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
原告李XX与被告龚XX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 年 5 月 26 日立案受理,依法*用简***公*进行了调解。
原告李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龚X由原告抚养、监护;2.判令被告每月支*婚生女抚养* 3000元。事实和*由:2016 年 6 月 12 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宜昌*西陵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女龚X由被告抚养、监护。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已再婚,且又生育一子,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在儿子身上,无暇顾*婚生女龚X的生活与学习,且随着婚生女龚X慢慢长大,龚X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为使婚生女有*定的生活环境和*心健康*发展,特请求变更婚生女龚X由原告抚养、监护,变更监护后,原告能*保证被告的正常*望,故诉至法*。
本案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一原、被告婚生女儿龚X变更随原告李XX生活抚养,被告龚XX自 2025 年 7 月起每月 10 日前支*小孩龚X抚养*1500 元(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若小孩龚X发生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医保报销部分外超过 10000 元),由被告龚XX承担一半,上述费*支*至小孩龚X十八周*时*。小孩龚X仍属双**女,被告龚XX享有*望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 200 元,因适用简***审理调解*案,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李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议经*方*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效力。
本调解*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时*额履行生效法*文*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觉主动前往一审法*申*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费*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可按照法*文*载明*送达地址送达相***文*,并可依法*相**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