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分期付款违约,助力当事人解除合同并获赔2.2万余元
一、案件简介
原告赵XX与被告陈XX于2022年10月2日签订《车辆转让及车牌借用协议》,约定赵XX将其名下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以XX万元价格转让给陈XX,陈XX需支付XXX元订金后,每月支付XX元直至车辆贷款还清,届时赵XX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车牌暂借陈XX使用最长2年。合同签订后,赵XX按约交付车辆,但陈XX仅支付XXX元车款,经多次催要仍未补足到期款项。2023年4月24日,赵XX经陈XX同意取回车辆,为维护合法权益,并委托丁XX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解除、判令陈XX支付车辆使用费及律师费。
二、办案经过
丁XX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梳理案件关键事实,确定核心诉求为“确认合同解除+主张车辆使用费+追讨律师费”。依据《民法典》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协议中违约条款,明确陈XX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全部价款五分之一以上,赵XX享有法定解除权,为维权奠定法律基础。
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车辆转让及车牌借用协议》(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约定)、行驶证复印件(佐证车辆所有权归属)、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催款事实及取回车辆的合意)、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佐证律师费支出真实性),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各项诉求均有事实依据。
针对车辆使用费,协助当事人收集同类车辆租赁价格截图作为参考,虽因车型差异未被全额采纳,但为法院酌情认定使用费提供了重要参考方向。同时,结合合同解除时间、车辆实际使用天数,清晰核算使用费金额,确保主张合法合理。
应对缺席审理,保障诉求实现:因陈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XX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支持原告合法诉求。
三、案件结果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丁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原告赵XX与被告陈XX签订的《车辆转让及车牌借用协议》于2023年4月24日解除;
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X XXX元(含车辆使用费、律师费,扣除已支付的XX元);
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负担XX元,被告负担XX元。
最终,赵XX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成功解除协议并追回相应损失。
四、律师价值
丁XX律师准确援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及损失追偿权,为案件胜诉提供核心法律支撑。从协议、聊天记录到费用凭证,全面梳理并整合关键证据,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确保法院采信原告主张。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精准核算各项损失,既坚守合法诉求,又贴合裁判惯例,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