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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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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通过仔细研究整个案卷材料,最后从多方面,多角度入手,着重从被告人沈某在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沈某所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希望以此说服法庭采纳辩护人的观点。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沈某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并对其适用了缓刑。

案件详情

【案情概要】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沈X明知位于当地某村的香樟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树木,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并指挥张某对该香樟树进行修枝,将该香樟树的一根大支截断。经鉴定,该香樟是古树名木。被截香樟枝条立木材积3.5立方米,其中枯死、腐烂部分立木材积为0.276立方米。

【办案经过】

 被告人沈X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沈X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承办律师在接受本案后,马上到经办法院复印了相关案卷材料。通过阅卷,承办律师了解到本案的基本事实与相关证据后,与进行被告人沈X进行了会见(当时,被告人沈X已被取保候审)。会见时,承办律师向被告人沈X进一步核实了相关案件事实,也基本确定了,被告人沈X的陈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的供述大致无二。会见时被告人沈X对此事也表示非常后悔。考虑到被告人沈X的身体现状,被告人沈XX与家人期望承办律师能够帮助被告人沈X,使其不被判实刑。但这对承办律师来讲并非易事。

仙居县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沈X当庭自愿认罪。在法庭问及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时,承办律师对被告人沈X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这一点没有异议。但认为结合本案主客观情况,认为被告人沈X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沈X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被告人沈X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2016-11-24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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