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XX民事调解书
(2024)苏XXX民初XXXX号
原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4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泰州市姜堰区XXX的厂房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租金每年递增2%,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年的租金。后被告方仅支付租金XXX元,余款XXXX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有限公司尚欠原告XXX有限公司租金XXX元,该款由被告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XXX有限公司XXX元,于2025年3月份起至5月份止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XXX有限公司XXX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XXX元,双方案涉纠纷以此了结;
二、如被告XXX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XXX有限公司可于被告XXX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按XXX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合计XXX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XXX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X有限公司负担的XXX元由被告XXX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