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XX民事调解书
(2024)苏1202民初XXX号
原告:李X,女,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
被告:吴X,男,X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XXX。
原告李X与被告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XX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吴X所欠原告李X借款XXX元,此款由被告吴X自2024年7月起至2024年12月止,于每月28日前偿还XXX元;自2025年1月起至2025年6月止,于每月28日前偿还XXX元;自2025年7月起至2025年12月止,于每月28日前偿还XXX元;自2026年1月起至2026年3月,于每月偿还原告XXX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吴X有一期未按照上述期限足额还款,则原告可以总额XXX元(扣除已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间的借贷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余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XX元,保全费XXX元,合计XXX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6年3月28日前迳交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