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未签合同,助力劳动者追回12万余元劳动报酬
一、案件简介
原告常XX于2022年3月14日入职被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担任经理一职,双方约定月工资XXX元。工作期间,XX公司未与常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足额缴纳社保,且拖欠2022年10月至12月部分工资。被告李XX系XX公司独资股东,被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XX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常XX离职时填写的是XX公司离职申请表,且由李XX签字确认。因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义务未果,常XX于2023年1月2日离职,后委托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何X律师、李玲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未发工资XXXX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XXX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XX元。
二、办案经过
厘清法律关系,锁定责任主体:李玲律师接受委托后,首要任务是明确责任主体及法律关系。通过梳理案情发现,XX公司是直接用工主体,李XX作为独资股东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XX公司参与离职手续办理且存在混同用工,据此确定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后续维权明确核心方向。
全面固定证据,夯实诉求基础: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考勤记录(证明出勤情况及工作时长)、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佐证工资发放标准及拖欠事实)、离职申请表(印证混同用工及离职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确认月工资XXXX元的约定)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各项诉讼请求。
精准核算金额,明确诉求依据:结合证据细节逐项核算诉求金额:
工资部分:根据考勤记录确认2022年10月至12月出勤情况,按约定月工资XXXX元计算应付工资,扣除已发放部分,确定未发工资金额;
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入职满一个月后起算,结合已发放工资及约定标准,核算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
经济补偿金部分:如实陈述离职原因及相关事实,提交对应证据供法院审查。
应对缺席审理,强化主张效力:因三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李玲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支持原告合法诉求。
三、案件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李玲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江苏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X工资XXXX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XXXX元,合计XXX元;
被告李XX、江苏XX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最终,常XX的核心劳动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成功追回拖欠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
四、律师价值
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扩大维权范围:李玲律师敏锐识别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及混同用工情形,将股东李XX、关联公司XX公司纳入责任主体,为款项执行提供多重保障,避免因单一主体无履行能力导致维权落空。
证据体系闭环构建,支撑诉求成立:通过梳理考勤、转账、聊天记录等多类证据,完整还原劳动关系、工资标准、拖欠事实及用工关联,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仍确保法院采信原告主张,为金额核算提供坚实依据。
专业适用法律条款,最大化权益保障: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及《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连带责任的条款,精准核算各项应得款项,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全力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维权效果最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