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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万借款无书面凭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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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定盘星律师...律师
无书面借条,仍清晰佐证 53000 元借贷事实及被告对账确认的核心事实;庭审中明确借贷用途、对账过程及被告还款情况;依法主张逾期利息,准确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保障原告利息诉求合法有据;在被告缺席审理情况下,有效推进诉讼程序,确保原告核心权益得到法院支持,最终促成法院作出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的生效判决。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XXXX民初XXXX号

   原告: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勤,湖北XX律师。

   被告:张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李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XX(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3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3000元及支付利息694.59元(自2023826日起,以53000为基数按LPR暂计至202419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2311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元。20236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XXX向被告转账3000CAD(折合人民币约为15872.06元)。此后,被告又陆续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2023826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53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一直推诿拖延,拒绝偿还借款。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张XX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情侣关系。2023112日至2023717日,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47000元,具体情况如下:202311222000元、20232225000元、2023457000元、20234115000元、20237178000元。此外,原告还于20236月通过XXX向被告转账3000CAD(换汇所得金额15872.06元)。

   202321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消息称“我要看一下钱的问题”“因为股票的钱不能拿出来对吧”“你看一下上次转的你收到了吗”“我不清楚是不是你用来炒股了”“你帮我算一下我还有多少钱在你那里”,被告回复“你上次那个globaltransfer的那个钱,让我先用股票,但是我明天早上开盘之后才能卖,才能进行交易,卖了之后估计周二早上或者应该周一晚上要等它结算完,应该也要周二早上了才能把它提现到银行”。当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消息称“你放在我这里用股票的钱,我记得就是globaltransfer3万块钱,然后那天早上,然后我突然跟你说,然后你零钱好像转了2万块钱,就大概还有5万块钱,应该出个零头,然后在我这里”,原告回复“好,你到时候算给我一下想要细节的”。202321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消息称“所以一共是5.3”“我就想知道总共是多少呀”,被告回复“这是目前至今的盈利”“你要我算清楚给你看呀”。202382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消息称“你把炒股的还给我”“别给我妈”,被告回复“可是你用的也是她的钱啊我直接还给她有什么问题么”“我答应了就不会赖账而且有聊天记录”“我告诉你了3个月时间”。202382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消息称“这不还有一周呢嘛钱都亏股票里去了我都说了会取给你亏的部分我自己承担”“给你的都是你原本的亏的都算我的”,原告回复“以前你找我要钱我给你都以个人名义资助你”“我早就想拿出来”“你不拿”“亏的不算你的算谁的”。

   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之前系情侣关系一直持续到20238,借款是因为被告称要炒股,让原告借被告款项,有多笔微信转账以及换汇支出,合计统计有53000元,实际上原告转账给被告用于炒股的不止这么多,但是后面双方对账的时候,被告微信上2023219日确认认可有这么多账,所以原告主张款项借款53000元;当时因为是情侣关系所以每笔转账都是口头说之后直接转账的,且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等;被告微信上于2023829日转账给原告1561.11元,之后没有其他资金往来。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62872.06元,被告于2023219日确认“就大概还有五万块钱,应该出个零头,然后在我这里”,原告进一步表示“所以一共是5.3”,故对原告主张截至2023826日被告欠款53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及利息标准,现原告主张自2023826日催要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仅于2023829日向其转账支付1561.11元、此后没有资金往来,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经核算,截止202419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1458.89元、逾期利息652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偿还本51458.89元及截至202419日逾期利息652元;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元,公告费据实结算,均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X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

  • 2024-11-01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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