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委托人:(以下简称“中某公司”)
对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管某会”)
第三人:(以下简称“XX公司”)
2017年3月,中经某某际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库某某及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PPP项目(第一包)采购公告,实施机构为管某会。同年8月,中某公司经法定招投标流程中标,随后与管某会及案外某某XX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草签版)》,约定由中某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成立项目公司,承继合同全部权利义务。
合同草签后,虽项目公司尚未成立,但中某公司已按管某会要求组织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山某某XX公司施工上库及石化园区互通立交工程,XX公司施工上库园区道路土方、路基及配套临时设施工程。2018年3月至4月,管某会以中某公司未履行项目公司成立及开工义务为由,单方发出终止合同意向通知书及正式通知书,告知已完工程费用由审计部门核算后由后续新建单位支付。
2019年1月,管某会向库某某勒市审计局发函要求审计已完工程量,中某公司于同年6月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但审计工作长期无进展,管某会亦未支付任何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中某公司委托本人(刘晟律师)及团队介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某某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最终变更后):1. 判令管某会支付工程款XXX.8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 判令管某会支付代垫环评费250000元;3. 确认中某公司对案涉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 判令管某会承担工程造价鉴定费174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经法院审理,最终采纳本人团队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管某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某公司工程款XXX.84元及相应利息(以XXX.8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环评费250000元;司法鉴定费174000元由双方各负担87000元(管某会应将该款项与案款一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42010.91元由管某会负担68715.35元。注:因案涉工程为道路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折价拍卖,法院未支持优先受偿权主张,该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不影响委托人核心权益实现。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PPP项目履行中政府方单方终止合同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难点在于PPP合同未完全履行情况下的法律关系认定及工程价款核算。本案胜诉不仅为委托人追回近千万元工程款及相关费用,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也为类似纠纷提供参考:PPP项目推进受阻时,施工方需重点固定实际施工事实证据,明确双方真实法律关系,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工程价款。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定位法律关系,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本人团队凭借丰富的建设工程及PPP项目纠纷处理经验,精准突破“PPP合同未履行即无权利义务”的错误抗辩,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双方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明确了委托人的主张依据。
2. 高效梳理证据链,强化事实证明力。通过系统梳理数十份关键证据,形成逻辑严密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委托人实际施工、积极主张权利及管某会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有力支撑。
3. 专业把控鉴定流程,精准核算工程价款。主动申请司法鉴定并全程跟进,确保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结合生效判决精准核算工程款数额,保障委托人权益最大化。
4. 全程高效维权,降低委托人维权成本。从案件立案、证据交换、庭审辩论到司法鉴定,全程高效推进,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工程款、环评费及部分鉴定费、诉讼费,最大限度降低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和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