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委托人:简称“鑫X某公司”
对方当事人:简称“XX公司”
2023年9月,XX公司因项目需求向鑫X某公司采购钢材,双方先后签订《材料采购协议书》《工业品买卖合同》,明确了供货品种、规格、单价、总金额及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其中,《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总货款为330591.34元,XX公司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不得逾期。
合同签订后,鑫X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按约定完成全部供货,XX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2023年12月12日,鑫X某公司向XX公司出具金额为330591.34元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已被XX公司抵扣。但付款期限届满后,XX公司仅于2024年1月9日支付钢材款50000元,剩余280591.34元货款拖欠不付。
经鑫X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人(刘晟律师)及团队介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 判令XX公司支付货款280591.34元;2. 判令XX公司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3700.65元,并以280591.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2023年9月LPR×1.5)支付自2024年9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 判令XX公司承担保全费1991.46元、保全保险费294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XX公司辩称案涉货款实际金额应为330579.70元,不认可违约金和利息,仅同意承担诉讼费,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本人团队围绕双方合同约定、供货事实、结算凭证及发票抵扣情况展开充分举证质证,清晰论证委托人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付款责任及逾期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采纳本人团队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1. 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鑫X某公司支付货款280591.34元;2. 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鑫X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3700.65元,并以280591.34元为基数,按LPR3.45%加计50%支付自2024年9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 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鑫X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1991.46元;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4.33元(原告已预交),由XX公司负担;5. 驳回鑫X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保全保险费未支持)。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买卖合同货款追偿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货款金额的确认及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案的胜诉,成功为委托人锁定近30万元(货款+逾期损失+保全费+诉讼费)的债权权益,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该案为商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商事交易中,双方应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单价、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卖方履行供货义务后,应及时留存结算单、发票等关键凭证,确保交易流程有据可查;遇买方拖欠货款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诉讼途径高效维权,依托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论证己方主张,最大限度实现债权追偿。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构建完整证据链。接受委托后,本人团队迅速梳理《材料采购协议书》《工业品买卖合同》、结算单、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清晰锁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人履约事实、被告欠付货款金额及逾期违约事实,构建了“合同约定-供货履行-结算确认-发票抵扣-部分付款”的完整证据体系,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2. 高效驳斥对方抗辩,明确责任归属。针对被告提出的“货款金额不符”“不认可利息”等抗辩主张,本人团队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出发,指出被告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其观点,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结算单确认金额、发票抵扣情况等核心证据,充分论证案涉货款金额的真实性及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属性,成功说服法院否定被告全部抗辩意见,明确被告的付款及违约责任。
3. 精准主张权益范围,最大化保障委托人利益。代理过程中,精准界定委托人的权益范围,不仅主张核心的货款本金,还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主张合理的逾期付款损失,同时积极争取保全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的承担,虽保全保险费因非必要损失未获支持,但已实现核心权益的最大化,确保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充分弥补。
4. 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提升维权效率。从案件立案、证据整理、庭审辩论到判决跟进,全程专业高效推进,凭借对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精准把握,快速推动案件审理进程,成功实现胜诉目标,同时为委托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实现债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最大限度降低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