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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成功为委托人(被告)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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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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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朱某某均受蒋某某雇佣,共同为蒋某某提供大棚翻修劳务;陈某某仅代收报酬并转交分配,未从中获利,也未对朱某某实施指挥、监督行为,二者系工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成功说服法院否定了原告主张的雇佣关系。水泥柱子系蒋某某提供,施工安排、现场监督均由蒋某某负责,陈某某与朱某某同为劳务提供者,对劳动条件的提供无任何责任;朱某某受伤系柱子断裂及自身安全注意不足所致,陈某某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彻底夯实了委托人的免责基础。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委托人(被告):陈XX
对方当事人(原告):朱XX
另一被告:蒋XX,
2024年5月,蒋XX通过他人联系朱XX、陈XX及其他工友为其翻修位于24团7连的蔬菜大棚,约定按65元/米计算报酬。2024年5月24日,朱XX在搭建大棚过程中,因水泥柱子断裂从高处摔下受伤。受伤后,朱XX先后在第二某某医院、巴音郭楞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L2、3)等多处损伤。2024年11月30日,经司法鉴定,朱XX腰2、3椎体压缩性骨折系案涉意外事故所致,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事故发生后,蒋XX通过陈XX向朱XX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蒋XX向陈XX支付大棚翻修款后,陈XX仅代收款项并转给案外人谭某某,由谭某某根据工天向各工友分配报酬,陈XX未从中获利。然而,朱XX后续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蒋XX、陈XX一并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38874.16元。陈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人(刘晟律师)及团队介入,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原告(朱XX)诉讼请求:1. 判令蒋XX、陈XX赔偿各项损失338874.16元;2. 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其主张理由为:受雇于二被告从事蔬菜大棚搭建工作,因被告提供的水泥柱子断裂致使其从高处摔下受伤,二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集中在:1. 蒋XX与陈XX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2. 朱XX受伤的责任应如何划分;3. 朱XX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本人团队作为被告陈XX的代理人,围绕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答辩及举证:1. 陈XX与朱XX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二者均为受蒋XX雇佣的劳务人员,系共同提供劳务的工友关系;2. 陈XX仅为代收报酬并转交分配,未从中获利,也未独立组织施工、指挥监督其他工友;3. 朱XX受伤系水泥柱子断裂及自身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陈XX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团队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关键证据,清晰论证委托人不应承担责任的核心观点。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完全采纳本人团队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1. 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XX各项经济损失222258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2. 驳回朱XX对蒋XX的其他诉讼请求;3. 驳回朱XX对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2元,由朱XX承担1061元,蒋XX承担2131元。成功为委托人陈XX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陈XX与朱XX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陈XX对朱XX受伤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胜诉,成功为委托人彻底免除了全部赔偿责任,有效规避了大额赔偿风险,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为类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多人共同提供劳务的场景中,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区分雇主与共同劳务提供者的身份;若仅为代收转付报酬、未从中获利且未实施指挥监督行为,不应被认定为雇主;面对此类诉讼,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精准答辩、充分举证,清晰界定自身身份及责任边界,驳斥不合理诉求,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定位案件核心,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接受委托后,本人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精准锁定“陈XX与朱XX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陈XX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两大核心争议点,结合《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制定“否定雇佣关系、强调无过错、主张免除责任”的针对性辩护策略,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2. 高效厘清法律关系,成功否定雇佣关系。团队从雇佣关系的核心特征(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且存在控制指挥监督)出发,结合案件事实充分论证:陈XX与朱XX均受蒋XX雇佣,共同为蒋XX提供大棚翻修劳务;陈XX仅代收报酬并转交分配,未从中获利,也未对朱XX实施指挥、监督行为,二者系工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成功说服法院否定了原告主张的雇佣关系。
3. 清晰论证无过错属性,夯实免责基础。针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提供的水泥柱子断裂致其受伤”,团队明确指出:水泥柱子系蒋XX提供,施工安排、现场监督均由蒋XX负责,陈XX与朱XX同为劳务提供者,对劳动条件的提供无任何责任;朱XX受伤系柱子断裂及自身安全注意不足所致,陈XX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彻底夯实了委托人的免责基础。
4. 专业把控诉讼流程,高效化解赔偿风险。从案件证据梳理、答辩状撰写到庭审辩论,全程专业高效推进,凭借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精准把握,清晰传递辩护观点,有效应对原告诉求,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对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委托人彻底规避了大额赔偿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2025-04-1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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