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支付账户助力电信网络诈骗洗钱,69名被害人受损216万——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一、案件核心信息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2025年5月29日
二、案件详情
2023年11月初,被告人A通过特定通讯软件与同案人员取得联系,在明知对方是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跑分洗钱帮助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拉拢被告人B为其收集淘宝及支付宝账号,并承诺给予佣金。被告人C(本案当事人)、D、E在知晓相关账户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分别向被告人B提供了个人淘宝及支付宝账户,并按照A、B的指示解除了支付宝交易限制。
后续,A利用本人及上述被告人提供的账户,根据同案人员的指示,在淘宝某官方旗舰店生成指定金额、指定账户的虚拟货币购买订单(未实际支付),再由同案人员在电脑客户端生成网银支付二维码提供给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被害人扫描该二维码支付后,相关核销团队将虚拟货币倒卖提现,同时同案人员还以相同方式生成其他平台虚拟货币订单非法获利。
经核查,涉案期间各被告人涉案情况如下:被告人A共收集并提供账户7个,对应充值金额537万余元,造成69名被害人共计损失216万余元;被告人B收集并提供账户6个,对应充值金额533万余元,关联被害人损失216万余元;被告人C提供账户1个,对应充值金额150万余元,关联被害人损失53万余元;被告人D提供账户2个,对应充值金额172万余元,关联被害人损失72万余元;被告人E提供账户1个,对应充值金额115万余元,关联被害人损失48万余元。
2023年11月27日,民警在被告人B的带领下抓获被告人A;被告人E在B的动员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D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等待民警上门并配合调查;被告人C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各被告人均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C退出1788元。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A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帮助接收、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B、C、D、E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相关量刑情节作出判决:被告人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B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C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已预缴);被告人D、E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已预缴)。同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按比例退赔给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涉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林鸿传律师的价值
在本案中,林鸿传律师作为被告人C的辩护律师,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具体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 精准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律师详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包括涉案资金流水、聊天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准确把握被告人C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涉案金额、作用地位等关键事实,为辩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 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律师提出被告人C涉案情节轻微、起次要辅助作用、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辩护观点,重点论证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合理性,为法院量刑提供重要参考。
3. 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与司法机关的充分沟通,律师全面阐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和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促使法院采纳了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既让当事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教育,又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案件对其个人及家庭的负面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