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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货款及利息等共计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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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合同已履行完毕”等抗辩,本人精准指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超过法定期限;结合前期交易习惯及2021年供货、开票、抵扣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驳回被告全部抗辩意见。针对利息主张,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LPR标准,合理论证利息计算依据,确保法院支持合理部分的利息诉求。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委托人(原告):喀什某某公司
被告一:中某某公司
被告二:明某某公司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喀什某某公司”)与被告中某某公司及其明某某公司存在多笔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先后就巴某县某某建设项目施工第二标段等项目供应钢材,双方形成“先供货、后开票、再付款”的交易习惯,前期交易均已履行完毕。
2021年3月8日,原告按被告明某某公司要求,向其承建的巴楚县XX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第二标段供应钢筋,结算金额共计140107元,原告出具结算单,购货单位载明“明某某公司 ”,并有相关收货人员签名确认。后续原告与被告方工作人员(张X、柳X等)就合同流程、开票及付款事宜多次沟通,于2021年4月6日开具金额为14010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已被被告抵扣,但被告迟迟未支付该笔货款。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付款,双方就货款支付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喀什某某公司委托本人(刘晟律师)介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二被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原告(喀什某某公司)诉讼请求:1.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0107元,并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5.77%支付欠款利息至付清货款为止,暂计至2024年9月5日为27531.1元;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1358.19元、保全保险费200元;3.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集中在:1. 本案诉讼时效是否超过;2. 被告是否欠付原告货款及金额如何认定;3. 利息主张是否合法合理;4. 保全费、保险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本人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举证及辩论:
1.  提交双方2019年至2020年期间的《钢材采购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供货明细、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清晰证实双方长期存在钢材买卖合作关系,且形成“先供货、后开票、再付款”的固定交易习惯;2.  提交2021年3月的供货签收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及认证情况、运费支付凭证,结合原告财务人员与被告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佐证2021年3月8日原告已履行140107元供货义务,被告应按交易习惯支付货款;3.  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抗辩,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原告自2020年至2022年1月期间持续向被告催要货款,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超过法定三年期限;4.  就利息、保全费主张,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进行充分论证,明确利息起算时间符合双方交易惯例,保全费系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采纳本人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1.  被告明某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0107元;2.  被告明某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17096.49元(2021年4月28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3.  被告明某某公司支付原告保全费1273元;4.  被告明某某公司以1401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原告自2024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5.  被告明某某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给付义务的,由被告中某某公司承担;6.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2元,由原告负担115元,二被告负担1727元。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款项共计158476.49元(货款+利息+保全费),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的认定、欠付货款事实的确认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的胜诉,成功为委托人厘清了交易习惯的法律效力,精准锁定了欠付货款的事实,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债权权益。该案为类似长期合作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1.  长期合作双方形成的固定交易习惯,可作为认定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梳理前期交易凭证,夯实事实基础;2.  债权人应注意持续主张权利,通过微信聊天、书面函件等方式留存催款证据,避免诉讼时效经过;3.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规范留存供货单、结算单、发票、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4.  主张利息、保全费等费用时,应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理确定主张金额,确保诉求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梳理交易关系,锁定责任主体。接受委托后,本人迅速厘清原告与被告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多笔交易脉络,明确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确定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同时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被告,既锁定直接履约主体,又保障债权实现的财产基础,为案件胜诉奠定策略基础。
2.  构建完整证据链,夯实维权基础。团队协助委托人全面收集整理双方长期合作的合同、解除协议、供货明细、发票、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运费凭证、保全相关材料等证据,精准梳理出“先供货、后开票、再付款”的交易习惯,清晰证实2021年3月供货事实及被告欠付货款的核心事实,虽原告主张的利息金额因过高被法院调整,但成功锁定核心债权及合理利息,为裁判结果提供坚实证据支撑。
3.  高效驳斥被告抗辩,明确权利边界。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合同已履行完毕”等抗辩,本人精准指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超过法定期限;结合前期交易习惯及2021年供货、开票、抵扣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驳回被告全部抗辩意见。针对利息主张,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LPR标准,合理论证利息计算依据,确保法院支持合理部分的利息诉求。
4.  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最大化保障权益。从案件立案、证据梳理、庭审辩论到保全申请,团队全程专业高效推进,凭借对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认定规则的精准把握,清晰传递代理观点,成功推动法院认定二被告的付款义务及责任承担方式,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核心货款及合理利息、保全费,有效弥补了委托人因被告拖欠货款造成的经济损失。


  • 2025-02-05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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