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支持虚假投资+宣传推广传销活动,三被告人获刑案
一、核心信息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2024年5月9日
二、案件详情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期间,涉案团伙虚设某虚拟货币投资理财项目,成立相关网络科技公司,搭建多个关联网站,对外虚假宣称该虚拟货币具有货币价值、可交易流通且有高额升值回报,通过拉人头、分层级的传销模式,在多地举办招商说明会、培训班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社会公众投资。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团伙核心人员通过管理账户人为干预虚拟货币价格,高价出售获利后又设置交易限制,导致该虚拟货币价格暴跌,投资人被套牢,最终该虚拟货币失去交易价值。经核查,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全国注册会员达5000余人,相关公司在特定期间内吸收资金总额超1.2亿元,造成140名被害人损失共计约2621万元。
被告人甲(原经商人员)受团伙核心人员指使,为该虚假投资项目非法搭建多个相关网站,并负责网站维护管理,开发相关交易功能,提供可控制后台数据、介入交易的管理账户,为团伙传销推广及资金骗取提供关键技术支持,期间获利80万元。
被告人乙(务工人员)在明知该项目为虚假投资且以传销方式推广的情况下,应团伙核心人员要求挂名相关公司总裁,负责项目的宣传、培训工作,获利7.5万元。被告人乙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本次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被告人丙(原经商人员)明知该项目以传销方式非法推广,仍应团伙核心人员要求,多次以相关公司教育总监名义在推广会上进行虚假宣传、培训,获利8万元。
2023年8月,三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甲通过家属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被告人乙、丙分别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乙、丙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三、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乙、丙明知他人利用虚拟货币实施传销活动,仍参与宣传推广,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量刑方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被告人乙、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甲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乙、丙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乙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乙系残疾人、被告人丙系初犯等情节,法院对被告人乙、丙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已缴纳);被告人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对各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甲剩余违法所得。
四、林鸿传律师的价值
在本案中,林鸿传律师作为被告人丙的辩护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辩护作用,为被告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最大化,具体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 精准界定犯罪地位:通过梳理案件证据和事实,明确提出被告人丙在传销活动中未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仅属于配合者,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该意见被法院采纳,为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2. 全面阐述从轻情节:详细向法庭陈述被告人丙参与案件时间较短、未发展下线及形成层级、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事实;同时强调被告人丙系初犯、偶犯,自公安阶段起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法庭量刑提供重要参考。
3. 有效争取缓刑结果: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积极向法庭建议对被告人丙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丙宣告缓刑,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被告人正常生活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