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虚构签收侵占公司建材,律师辩护助力从轻处罚
一、核心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 年
二、案件详情
(一)涉案人员概况
被告人甲,男,1990 年出生,初中文化,原系某混凝土公司驾驶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告人乙(本案当事人),男,1982 年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原系某混凝土公司驾驶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委托林鸿传律师担任辩护人。
被告人丙,男,1978 年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同案人员XX,原系某建设公司实习生施工员(已判决)。
(二)犯罪事实经过
2019 年 12 月期间,被告人甲、乙利用担任某混凝土公司驾驶员、负责运送混凝土的职务便利,与同案人员XX共谋,借助XX负责签收送货单的职权,通过虚构混凝土已倾倒的事实、虚假签单的方式,侵占某工地的混凝土,后将部分混凝土转卖给被告人丙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 年 12 月 2 日,被告人甲让XX冒充其他施工人员签名,虚假签收 1 张 12 立方米的混凝土交货单据,并支付XX好处费 400 元。后被告人乙将该批混凝土以 3600 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丙,丙又以 350 元 / 方的价格转卖他人,非法获利 600 元。本次被侵占混凝土价值 5358.36 元。
2019 年 12 月 3 日,被告人甲让XX冒充其他施工人员签名,虚假签收 3 张共计 36 立方米的混凝土交货单据,后甲将该批混凝土转卖他人,并支付XX好处费 1200 元。本次被侵占混凝土价值 16075.08 元。
2019 年 12 月 5 日,被告人甲让XX虚假签收 1 张 12 立方米的混凝土交货单据,后被告人乙将该批混凝土以 3000 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丙,乙个人获利 1350 元,转分给甲 1650 元。甲又支付XX好处费 500 元,个人获利 1150 元。丙将该批混凝土转卖他人,非法获利 1200 元。本次被侵占混凝土价值 5358.36 元。
2019 年 12 月 8 日至 9 日期间,被告人甲让XX冒充其他施工人员签名,虚假签收 2 张共 33 立方米的混凝土交货单据。后甲、乙将该批混凝土以 6600 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丙,并额外收取 300 元等待费。甲支付XX好处费 1000 元。丙将该批混凝土转卖他人,获利 4950 元。本次被侵占混凝土价值 14735.49 元。
2019 年 12 月 12 日,被告人甲让XX冒充其他施工人员签名,虚假签收 6 张共 99 立方米的混凝土交货单据。后甲、乙将该批混凝土以 19800 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丙,并额外收取 600 元等待费。甲支付XX好处费 3400 元及 100 元车费。丙将该批混凝土转卖他人,获利 14250 元。本次被侵占混凝土价值 44206.47 元。
综上,被告人甲、乙共同侵占混凝土共计 192 立方米,总价值 85733.76 元;被告人丙收购赃物金额达 69658.68 元。另查明,被告人丙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三)诉讼进程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甲、乙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被告人甲、乙、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林鸿传律师针对被告人乙的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1. 被告人乙并非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仅被动听从甲的指示实施相关行为,属于从犯,若无法认定从犯,其也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2. 被告人乙认罪态度好,已退赃 3 万元,主观恶性较小,系偶犯、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丙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赃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
退缴在案的被告人甲的非法所得 2 万元、被告人乙的非法所得 3 万元,均返还给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甲、乙与同案人员XX继续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其中甲退赔金额以 35733.76 元为限,乙退赔金额以 19658.68 元为限。
被告人丙XX在案的非法所得 21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三被告人手机各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交织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甲、乙作为公司员工,违背职业忠诚义务,利用职务赋予的运送权限,勾结外部人员通过虚假签收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严重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被告人丙明知涉案混凝土系犯罪所得,仍低价收购并转卖牟利,客观上为犯罪行为的后续获利提供了便利,助长了违法犯罪的滋生蔓延,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充分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多项因素,对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既彰显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企业员工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以及市场主体拒绝收购赃物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四、林鸿传律师的价值
在本案中,林鸿传律师接受被告人乙的委托后,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有效的法律帮助,其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精准定位当事人责任地位,提出合理辩护观点。律师通过细致梳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行为方式及作用大小,明确被告人乙并非案件的发起者、组织者,而是被动听从他人指示参与犯罪,据此提出被告人乙系从犯或罪责相对较轻主犯的辩护意见,虽法院未认定从犯,但认可了其罪责较轻的客观事实,为量刑从轻奠定了重要基础。
全面挖掘从宽处罚情节,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律师重点围绕被告人乙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主观恶性等方面展开辩护,强调被告人乙自愿认罪悔罪、主动退赃 3 万元、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并结合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有效说服法院对被告人乙从轻处罚,最终使被告人乙获得了相较于同案被告人甲更轻的刑罚,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刑事处罚成本。
全程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推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及时向被告人乙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案件审理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其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引导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有序进行,同时也为当事人争取了最为有利的处理结果,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