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族自治区某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原公*机关***族自治区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XX**公*,住所地XXX号,法*代表人某XX。
诉讼代表人某XX,男,系某XX**公***代表人,住某XX**公***。
辩护人某XX,宁*某XX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XX,男,系某XX**公**际控制人,户籍*XXX,现住XXX。XXXX年XX月XX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某XX公**刑事拘留。
辩护人某XX,某XX,宁*某XX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XX,男,系某XX**公**工,户籍*XXX号,现住XXX室。XXXX年XX月XX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某XX公**刑事拘留。
辩护人温XX,宁*方**(盐池)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
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X 现已审理终*。
原判认定,2019年**,被告人某XX从某XX处收购某XX**公*,由被告人某XX担任**代表人,被告人某XX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范*为石*制品销售(不含危*化学品),成*油批发(不含危*化学品),石*制品制造(不含危*化学品)等。
…X
原判认为,被告某XX**公*,被告人某XX在未取得《危*化学品安**产许*证》和《危*化学品经*许*证》的情况*,用调和,勾*的方*生产闭杯闪点〈60C的不合格柴*并对外销售,非法**数额为2.12亿余*,情节特别**;被告人某XX、…X在明*某XX生产,销售闭杯闪点〈60C的不合格柴*的情况*,仍为某XX的非法**行为提供帮助,非法**数额为2.12亿余*,情节特别**;被告人某XX、…X在明*某XX生产闭杯闪点〈60C的不合格柴*的情况*,仍为某某的非法**行为提供帮助,非法**数额分别*1.31亿余*,1.86亿余*,5210.74万**,2870.46万**,1109.87万**,情节特别**,上述被告单*,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法**罪,被告人某XX,…X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XX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某XX,…X为被告人某XX提供帮助,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某XX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再犯应*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处罚。被告人某XX被公**关*取强*措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处罚。被告人某XX,…X到案后,被告人某XX经***关*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以从*处罚。被告人某XX,某XX当庭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处理。被告人某XX,某XX,…X主动缴纳罚金,均可以酌情从*处罚。被告人某某作为某某**公**实际控制人(唯一股东),明*某XX从*非法**活动,仍将某某**公**地,设备租赁给被告某某**公*,被告人某某,收取租赁费632万*,该笔获利*法**某XX,某某**公**以追缴。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X予以纠正。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XXX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项;二、撤销XXX号刑事判决第四,第十三项;三、上诉人某XX犯非法**罪,判处有*徒刑四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十二万*;
…X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某XX
审 判 员 某XX
审 判 员 某XX
二0二四年*月五日
法*助理 某XX
书 记 员 某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