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张居宽律师 在线
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该工程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后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

1. 合同义务抗辩: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

2. 法律关系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3. 主体资格抗辩: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被告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

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 2017-04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居宽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居宽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7年
张居宽律师
13208200****5144 执业认证
  • 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中鑫上城d1605~1606号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张居宽律师,中共党员,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自执业至今,拥有近15年法律实务经验。他...
  • 134 0182 0122
  • 1340182012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