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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业委会诉物业公司所有权纠纷案 —— 王振宇律师代理被告胜诉案例

  • 综合类型
建设工程纠纷
王振宇律师 在线
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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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振宇律师成功为委托人 A 物业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使其得以继续在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被告 A 物业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 “业委会”)以 A 物业公司管理混乱、业主与物业矛盾突出为由,于 2020 年 8 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解聘 A 物业公司并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决议,后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要求 A 物业公司限期搬离小区,移交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公建及物业档案资料等,但 A 物业公司未予配合。为此,业委会将 A 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王振宇律师接受 A 物业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案诉讼代理人。

二、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后,王振宇律师迅速介入案件,全面查阅业委会提交的证据材料、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业委会解聘 A 物业公司的相关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其作出的解聘决议是否有效。
  2. 针对焦点问题,王振宇律师展开深入分析,梳理出关键抗辩思路:首先,业委会部分委员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形,未履行业主义务,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委会组成合法性存疑;其次,案涉业主大会既非定期会议,也未经 20% 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不符合临时会议的召集条件;再者,业委会仅提前 5 日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未满足《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 “提前 15 日通知” 的法定要求,且未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严重违法;最后,业委会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3. 庭审中,王振宇律师围绕上述抗辩要点,清晰、有条理地发表代理意见,对业委会提交的证据进行针对性质证,指出其在业主大会召集、通知、表决等环节存在的程序瑕疵,强调程序合法是业主大会决议有效的前提,案涉业主大会程序违法,其作出的解聘决议不应被采纳。
  4. 为进一步支撑抗辩主张,王振宇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就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召开程序要求等法律适用问题向法院进行详细阐释,助力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王振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业主大会召开程序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业委会主张解聘 A 物业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王振宇律师成功为委托人 A 物业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使其得以继续在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 2023-03-13
  • 被告
  • 驳回原告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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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宇律师,男,大学期间以优异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毕业后即成为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大同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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