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精准质证破疑点,力促撤诉护民权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王铖律师 在线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王铖律师接到毕X求助,其一审被判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案件内容为“XX年5月、10月,嫌疑人毕X两次来到某镇政府信访办,找到信访办主任被害人高X,以进京上访为由索要钱财。高X因担心毕X进京上访致使自己遭到处分,便分别于5月、10月两次拿给毕X人民币各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毕X签写了收条,并保证收钱后不进京上访。10月,毕X收到高X2000元后,于次日离开辽阳欲进京上访。同年10月,公安机关在鞍山市某旅馆将毕X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毕X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毕X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还非法所得,并全额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二、办案经过:

受理该案后,经王铖律师深入了解,发现该案相关证据存在两处疑点,并且上述两处疑点是毕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核心争议焦点。

1、本案被害人高X的身份问题及是否因恐惧给付财务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对他人或者其担忧安X的第三人实施侵害相威胁,迫使其交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威胁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施加精神的强制,造成心理上一定程度上的恐惧,以致不敢拒绝行为人要求的方法。而本案中,毕X的威胁行为尚达不到对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毕X是以去北京上访为由向被害人高X即辽阳市某镇信访办主任两次索要财物的,去北京上访是不能让人感到威胁并产生心理上的恐惧的,即便被害人高X是国家公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控访不利,个人责任按照尽职免责、失责必问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分别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决定。这些处罚结果是不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更何况被害人已经向单位领导汇报过相关情况,已经做到了尽职免责。并且,我们不能认为上访属于敲诈手段,如果一个国家一方面出台《信访条例》引导人民向政府机关表达诉求,同时又将这种诉求做入罪化处理,这显然有悖人民对政府的正当期待,这让司法体系也缺少正当性。故,本案的客观要件并不满足条件,毕X的行为并不能造成被害人高X心理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致于不敢拒绝毕X的要求。

2、人民币4000元的资金来源不明。

本案的证据无法证明四千元资金的来源。二审期间,律师提交了新的证据,该证据内容中,被害人高X对四千元资金来源闪烁其词,与检察院卷宗内容自相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案件结果

本案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经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撤回对毕X的起诉


  • 2021-03-11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铖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铖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王铖律师
12110202****2669 执业认证
  •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四楼
一、律师核心信息王铖律师,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
  • 159 4191 1775
  • wx67266086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