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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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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 年 10月 31日,济南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作为视频小组组长,被不起诉人闫X作为小组成员,马作为视频技术审核员,三人为了BQ眼球、同时提升公司小程序的点击率,由张XX闫X提供了虚假疫情的视频素材,闫X利用张XX提供的文案素材,个人从互联网搜集与“新冠疫情”“MD内战”“边境墙加高”有关的大部分虚假的图片,后编造了包含虚假疫情的名为“今天,云南突传来紧急情况速看”主要内容为“MD人TD至云南瑞丽,造成云南瑞丽新增境外输入新冠病例103人,致命病菌爆发”的短视频,时长约2分54秒,马X负责对该视频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让闫X删除视频中“无数云南人扛不住了,都想要逃离”的字幕隐藏,后闫X隐藏该字幕。同日21时 37 分许,闫X先后通过TX公司平台开发、面向大众的“圆满视频”“情暖视频”“安福祝福”三个小程序发布含有虚假疫情信息的视频。同年 11月1日云南公安机关发现该虚假信息后联系XX公司,同日 14 时 10 分许信息已发布17 小时 32 分,XX公司封控了该视频。经查实,该视频浏览量达453581次,其中独立访客实名客户量6213 人次,被转发 64 次。

办案经过:结合当时背景特点,该行为发生于疫情期间,嫌疑人发布上述视频不仅仅是为了引流,同时以也能达到警醒社会群众的目的,加强群众对“新冠”BD的重视程度。2、本案所涉视频内容虽有夸大成分,但并非完全虚构。3、本案嫌疑人所在单位为网络信息传媒公司,从公司本身规章制度不完善角度出发,若健全公司管理机制,是否可以预防或杜绝该类事件的发生,故向检察机关提出企业合规的处理方案,最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发后,法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并对济南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合规考察工作。因闫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济南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企业合规考察,经检察官联席会议、提请检WH研究,逐级报请省、市检察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X不起诉



  • 2022-12-18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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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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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凯文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中心济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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