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老X自2006年6月起在北京某合资**公**作,2023年3月升任**市场经*一职。同年9月27日,老X与**公**订《协议书》,约定双***关*于2023年9月27日解*,五险一金*纳至9月,**公***X支*经*补偿金、工资、奖金*待遇,金*共计47万*。
2023年12月,**公**到仲*委送达的仲*申*书,申*书显示:老X要求撤销与**公**订的《协议书》,并向*支*经*补偿金*额40万*。理由是老X在1994年3月入职前手**公*,2006年6月,前手**公***XXX司*同投资成*了现在的合资**公*,并安*老X都*资**公**作。但是双**解*的时*,**公**按照老X在合资**公**工作年*计*补偿金,未将前手**公**工作年*计*在内,《协议书》存在欺诈和*失公**情形,故要求撤销《协议书》,并将前手**公**工作年*合并计*经*补偿金,补足差额40万*。
【审理结果】
案件经*一裁两审,均没有**老X的诉讼请求。
【评析】
离职经*补偿属于*协商*权*,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高*民法*关**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者与用人单*就解*或者终*劳*合同办理相**续、支*工资报酬、加班*、经*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协议,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形的,应*认定有*。本案中,老X与合资**公**订的《协议书》中明***公***支*的费*包*未结工资、加班*、奖金、经*补偿金*各项**,双**认不存在任***争议。老X未举证证明*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规定,《协议书》合法**。若劳*者在签署协议后*反悔并提起诉讼,此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不会得到支*。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例外:
1、签署离职协议时*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劳*者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解*协议的,应*供相**证据进行证明,但在司**践中,大部分劳*者证据意识不强,鲜有**此提供证据。
2、用人单*作出的承诺与解*协议书内容*符*。
解*协议上虽写着所有*项**清,但是在签署前后,用人单*负责结算或者办理签署协议的相**员明*告知劳*者某些款项*包*在离职协议内的。
因此,劳*者在签订解*劳*关*协议前,应*与用人单*积极沟通,审慎*虑工资、加班*、经*补偿金*协议内容,避免自身合法***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