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配偶协议离婚时,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当事人享有该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离婚后,当事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履行着对女儿的抚养义务。然而,几年后,女儿突然将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当事人得知后十分困惑,自己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的是将房屋使用权赠与女儿,并非所有权,女儿的诉求显然违背了当初的约定。
经了解,当事人得知女儿的起诉系前妻授意,前妻认为离婚调解书中的“赠与”应包含房屋所有权,试图通过诉讼将房屋完全过户至女儿名下,剥夺当事人的居住权及相应财产权益。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过户,认为自己对房屋仍享有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孙启发律师代理此案。
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研读了离婚调解书的全部内容,重点分析了“赠与房屋”的相关表述。通过反复推敲,律师发现调解书中明确约定“房屋使用权由女儿享有,当事人享有永久居住权”,并未提及房屋所有权的赠与。这一文字表述的细节,成为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为了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离婚调解书、房屋产权登记证明、自己在房屋内居住的相关证据(如物业费缴纳凭证、水电费单据等),同时调取了离婚时的调解笔录,核实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笔录显示,双方当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房屋的居住问题,并未就房屋所有权的赠与达成一致,进一步印证了当事人的主张。
庭审中,对方代理人主张离婚调解书中的“赠与”应包含房屋所有权,女儿作为受赠人有权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孙启发律师对此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本案离婚调解书中仅约定了房屋使用权归女儿所有,当事人享有永久居住权,并未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更未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赠与女儿。双方在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保障女儿的居住权益,同时保留当事人的永久居住权,并非转移房屋所有权。
此外,律师还强调,房屋系当事人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所有权进行分割,仅对使用权作出约定,女儿无权仅凭“使用权赠与”的约定主张所有权过户。如果前妻认为应将房屋所有权赠与女儿,需与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而非通过诉讼强制要求过户。
最终,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当事人与前妻在离婚调解书中仅约定了房屋使用权的归属,并未约定房屋所有权的赠与,女儿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得益于孙启发律师对法律文书文字表述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深入梳理,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居住权及财产权益,避免了当事人因法律文书表述不明确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